律法时代
第一系列 律法与节期、安息日
律法
李常受文集
李常受文集篇题
第九篇 加拉太书—律法与基督相对
读经:加二16~20,三3、13、19、23~25,四1~7、21~31,五16~17、24~25,弗二15,罗三20,六6
壹 律法与基督相对,肉体与那灵相对—弗二15,加五24~25:
一 律法总是与肉体有关,基督则与我们的灵有关;每当我们想要持守律法,就是运用肉体;我们要凭基督活着并活出基督,就需要操练灵—加三3,五16~17。
二 十字架已对付了肉体,律法的条例已被钉在十字架上;十字架藉着对付所有消极的事物,已为圣灵豫备了道路—弗二15,加五24~25。
贰 律法与基督相对—加三23~25、19:
一 律法用于正途是儿童导师,带人归于基督;神把律法赐下来,不是要叫人遵守,乃是要叫人知道靠自己不能守;所以律法乃是因人的过犯添上的—加三23~25、19。
二 律法用之不当,即成为基督的仇敌;有人也许以为自己能守律法,就努力谨守遵行,以为这是成全律法的路;在这事例里,律法在这人身上就成为基督的顶替—加二16~20:
三 律法本是要引人到基督,在加拉太的信徒却因律法转离基督;或有人说他们没有这难处,然而我们个个都有我们自定的律法—加三3,五17:
1 我们得救后常立志行善,要讨神喜悦;但凭自己作好行善,乃是实行自定的律法;不仅如此,我们一复兴就为主发热心,也许立志从今以后要作好人爱神、爱人,温柔、谦卑等;这是在基督以外,用自己的力量为自己制定律法并努力遵行。
2 罗马三章二十节说,“因为凡属肉体的人,都不能本于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神救赎我们,是要使我们得以进到基督里,祂的心意绝不是要我们以律法顶替基督。
四 肉体是篡犯圣灵的,并且纵任贪欲抵抗圣灵;那里有肉体,那里就没有圣灵—加三3,五17。
叁 基督顶替律法—加三13,四5,二19上:
一 基督的死已拯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我们向律法已经死了,不再向律法负责—加三13,四5,二19上。
二 基督的复活叫我们得着基督,而靠着祂向神活着;律法使我们作奴仆,基督使我们作神的儿子—加二19下~20,四1~7、21~31:
1 当神颁赐律法时,祂知道人不能遵守;祂的目的是要用律法作儿童导师(三24),看守祂的百姓,直等基督来到;基督既已来到,律法就过去了。
2 但无知的加拉太信徒想要回到律法,并努力遵行律法;他们没有看见,律法只有时代性的功用;当这个功用完成了,律法就该被基督顶替。
肆 圣灵代替肉体—加五16、24~25:
一 肉体与律法相联,想要遵行律法;人虽守不来,却还是想要守;圣灵与基督是一,能使我们活出基督—加五16、24~25。
二 我们的旧人,就是肉体,既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就脱离了律法;神已将圣灵放在我们里面,使我们能活出基督—罗六6,加二19~20。
伍 十字架拯救我们脱离律法,使我们能活出基督,也拯救我们脱离肉体,使我们能顺从圣灵—加二19~20,五16、24~25:
一 基督要顶替律法,就需要十字架。加拉太信徒退回去遵守律法,所以保罗用十字架转他们的观念—加二19~20,五16、24~25。
二 十字架的原则是分开,将律法与基督分开,也将肉体与圣灵分开。十字架也对付了我们这个人;我们这个人钉死了,就脱离了律法,而转到基督;不仅如此,十字架也使我们由肉体转到圣灵—加五16、24~25。
三 十字架将律法与基督分开,也将肉体与圣灵分开;十字架也对付了我们这个人;我们这个人钉死了,就脱离了律法,而转到基督—加二19~20。
陆 加拉太书可以总结为五个辞:律法、基督、十字架、肉体、圣灵—加二20,五16、24~25:
一 律法与基督相对;而肉体,就是己,与圣灵相对;十字架将我们带到圣灵,目的是要我们藉着圣灵并在圣灵里享受基督、得着基督、经历基督、并活出基督—加二20,五16、24~25。
二 十字架将基督带给我们;当复活的基督进到我们里面,我们就得着祂;我们需要学习在经历里一直活在十字架的死里,使我们能实际的经历肉体的钉死,并照着灵而活—加二19~20,五24~25。
职事信息摘录:
祷告:主啊,每一次我们聚集在你面前,都需要你来摸我们的感觉,需要你流露你自己;求你的面光向我们照耀,并用你的血遮盖并洁净我们。求你在复活里并在灵里与我们同在,在圣灵里涂抹我们。阿们。
我们在前一篇信息已看过加拉太书里的三大项目:基督、圣灵和十字架;现在我们要来看附属的两件事,就是律法与肉体。
律法与基督相对,肉体与那灵相对
加拉太书启示,律法与基督相对,肉体与那灵相对。律法总是与肉体有关,基督则与我们的灵有关。每当我们想要持守律法,就是运用肉体。我们要凭基督活着并活出基督,就需要操练灵。十字架已对付了肉体,律法的条例已被钉在十字架上(弗二15)。十字架藉着对付所有消极的事物,已为圣灵豫备了道路。今天当我们活在灵里,我们就摸着、享受、并经历基督,基督也成了我们的恩典。
律法与基督相对
律法用于正途是儿童导师,带人归于基督
律法用于正途是儿童导师,带人归于基督(加三23~25)。神把律法赐下来,不是要叫人遵守,乃是要叫人知道靠自己不能守。所以律法乃是因人的过犯添上的(19)。神已经知道人是有罪的,但是人自己还不知道,所以神赐下律法来,叫人认识自己,并叫人知道靠自己不能守律法。这就如小孩脸面污秽,却不自知,不肯洗脸,但用镜子一照,他就愿意去洗。基督徒亦然;未蒙光照时,以为自己能达到神的要求,直到有一日发现自己不但不能守律法,甚至还触犯律法、破坏律法,这才认识自己真实的光景,并因这缘故而信靠基督。这是律法正当的应用;律法原是要带人归于基督。
律法用之不当,即成为基督的仇敌
律法用之不当,即成为基督的仇敌(二16~20)。有人也许以为自己能守律法,就努力谨守遵行,以为这是成全律法的路。在这事例里,律法在这人身上就成为基督的顶替。神的本意是要我们得着基督,但我们也许用律法作为代替品。神无意要我们守律法,律法是为要暴露我们的软弱,我们却高举律法,甚至拒绝基督。这样,律法就与基督抵触。律法本是要引人到基督,在加拉太的信徒却因律法转离基督。或有人说他们没有这难处,然而我们个个都有我们自定的律法。我们得救后常立志行善,要讨神喜悦;但凭自己作好行善,乃是实行自定的律法。不仅如此,我们一复兴就为主发热心,也许立志从今以后要作好人爱神、爱人,温柔、谦卑等。这是在基督以外,用自己的力量为自己制定律法并努力遵行。
人受浸本是见证自己已经被了结,也已经穿上基督,从此要凭基督而活。但许多人受浸后,就立志要行善。他们本该让基督活出,却成了立法者,为自己制定许多律法。他们不活在基督里,却求主帮助他们制定并遵行律法,使他们能藉此得称义。罗马三章二十节说,“因为凡属肉体的人,都不能本于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神救赎我们,是要使我们得以进到基督里,祂的心意绝不是要我们以律法顶替基督。
肉体与那灵相对
肉体是篡犯圣灵的(加三3),并且纵任贪欲抵抗圣灵(五17)。那里有肉体,那里就没有圣灵。
基督顶替律法
基督必须顶替律法。基督的死已拯救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我们向律法已经死了,不再向律法负责(三13,四5,二19上)。不仅如此,基督的复活叫我们得着基督,而靠着祂向神活着(19下~20)。律法使我们作奴仆,基督使我们作神的儿子(四1~7、21~31)。
在旧约时代因着基督尚未来到,人需要向律法负责。然而,在新约时代神差基督来;因此,就不需要律法。当神颁赐律法时,祂知道人不能遵守。祂的目的是要用律法作儿童导师(三24),看守祂的百姓,直等基督来到。基督既已来到,律法就过去了。但无知的加拉太信徒想要回到律法,并努力遵行律法。他们没有看见,律法只有时代性的功用。当这个功用完成了,律法就该被基督顶替。
圣灵代替肉体
肉体与律法相联,想要遵行律法。人虽守不来,却还是想要守。圣灵与基督是一,能使我们活出基督。肉体与律法分不开。何时我们想要为善,我们就是在肉体里;但肉体不能行善,更不能事奉神。然而,我们可能不认识肉体,也就是不认识自己。我们应当摆脱律法的纠缠,因为基督已经复活,并且现今在我们里面活着。我们只该向祂负责。神给人律法,是因着肉体;祂要用律法暴露人。没有肉体,即无需律法。
肉体和律法二者的关系极为密切。我们的旧人,就是肉体,既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我们就脱离了律法(罗六6,加二19~20)。神已将圣灵放在我们里面,使我们能活出基督。圣灵和基督已经顶替了肉体和律法。
十字架除去律法和肉体,而带进基督和圣灵 十字架拯救我们脱离律法,使我们能活出基督(19~20),也拯救我们脱离肉体,使我们能顺从圣灵(五16、24~25)。基督要顶替律法,就需要十字架。加拉太信徒退回去遵守律法,所以保罗用十字架转他们的观念。十字架的原则是分开,将律法与基督分开,也将肉体与圣灵分开。十字架也对付了我们这个人。我们这个人钉死了,就脱离了律法,而转到基督。不仅如此,十字架也使我们由肉体转到圣灵。
律法、基督、十字架、肉体、圣灵
加拉太书可以总结为五个辞:律法、基督、十字架、肉体、圣灵。律法与基督相对;而肉体,就是己,与圣灵相对。十字架将我们带到圣灵,目的是要我们藉着圣灵并在圣灵里享受基督、得着基督、经历基督、并活出基督。然而,我们也许照着我们的观念,愚昧的想要凭自己,就是凭肉体,遵守律法,因而顶替了基督。
十字架将基督带给我们。当复活的基督进到我们里面,我们就得着祂。我们需要学习在经历里一直活在十字架的死里,使我们能实际的经历肉体的钉死,并照着灵而活。十字架有事实的一面,也有经历的一面。在事实一面,十字架已拯救我们脱离律法,使我们得着基督。在经历一面,十字架已拯救我们脱离肉体,使我们能活在圣灵里。在各各他的十字架,必须活画在我们里面,藉着圣灵成为我们的经历。(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四册,加拉太书、以弗所书、腓立比书、歌罗西书鸟瞰,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