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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灵的争战
第四系列 旧约中的争战
第七篇 争战的要义(三)女子承受产业的条例、摩西的死与承继者、献祭和许愿的律例
读经:民二七,二八2~4、9~11、16~19、二九12~13、39~40,林后十一2,罗七2~4
壹 女子承受产业的条例—民二七1~11:(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一 民书记二十七章一至十一节是二十六章三十三节的补充;三十三节说,西罗非哈没有儿子,却有五个女儿;按照神的命定,只有男子有权利承受产业;然而,西罗非哈的女儿却能承受土地。(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二 这主要有三个因素:第一,她们是按照生命正确的源头;这五个女儿都是西罗非哈所生,属约瑟儿子玛拿西家族(二七1);她们有正确的谱系;谱系既与生命有关,她们的谱系指明她们是在生命的正确源头里。(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三 第二,她们在生命的交通里;在二十七章四节她们说,“为什么因我们的父亲没有儿子,就把他的名从他家族中除掉呢?求你们在我们父亲的弟兄中,给我们产业”;她们是基于生命和生命的交通而有所请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四 第三,她们有强的心愿,重看神所赐给的产业;她们虽是女子,是较软弱的,但在神的恩典中,仍可承受土地—2~4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五 虽然西罗非哈的女儿知道自己的地位和软弱,但她们有强的心愿,重看神的目的、应许和产业,因此摸着神的心而蒙神悦纳—6~11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六 西罗非哈五个女儿能承受产业的事例,给了我们何等的安慰;虽然在神眼中我们是女子,是较软弱的,但因着我们在生命和生命的交通里有强的心愿,重看神所赐给的产业,就是基督,至终神必要叫我们承受基督作神所赐给我们的产业—6~11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贰 民书记二十七章一至十一节说到女子也可以承受土地,紧接着,十二至二十三节就说到摩西的死与承继者:(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一 十二至二十三节描绘出怎样的人才能带领以色列人进入神所应许之地;摩西预表两方面:(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1 首先,他预表律法;从这面说,他不能带领神的子民进入迦南得着地土,因为律法不能带领神的子民达到神的目的—12~14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2 其次,摩西是神所设立的代表权柄,预表基督为主;使徒行传二章三十六节说,神已经立耶稣为主为基督了;在摩西五经里,摩西代表神,安排并定规神子民中一切的事;从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及在旷野的整个行程中,摩西都代表基督为主的这一面。(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二 按照圣经的启示,能将神子民带进神所应许之丰富里的,不是基督为主的一面,乃是基督作祭司和牧人的一面;借着作我们的大祭司和好牧人,基督要将我们带进神所应许的美地,使我们达到神荣耀的目的;基督的这一面是由约书亚所预表—15~23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三 约书亚是摩西的承继者,预表基督是为着群羊争战的好牧人,好将祂的子民带进神所应许之地,就是基督的丰富里;在约书亚身上,我们看见几个特点—16~21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1 第一,约书亚这名在希腊文里就是耶稣,意即耶和华救主—17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2 第二,约书亚里面有神的灵,正如我们的好牧人主耶稣里面有神的灵(18节,太一20,路一35)。(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3 第三,约书亚得着摩西的尊荣,预表基督作牧人,有为主的尊荣(民二七20)。(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4 第四,约书亚要在祭司以利亚撒之下,带领并牧养以色列人(21节);这启示基督是在祂大祭司的身分下,作牧人牧养并带领我们。(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四 基督是先作我们的大祭司,而后才作我们的好牧人;今天祂一切的行动都基于祂是我们的大祭司;惟有这样一位基督才能将神的子民带进神所应许的美地,达到神荣耀的目的—17节,太九36。(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叁 民数记二十八至三十章记载两种律例:一是献祭的律例,说到人有所奉献,叫神得满足;一是许愿的律例,说到人为神活着;表面看,这两种律例与分受地土没有关系;然而,我们若深入探究其意义,就看见这两种律例,乃是分享地土与产业的结果:(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一 作为神的子民,我们享受了神在基督里的丰富,就能将所享受的基督献给神,作神的食物,让神得着满足—二八1~2:(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1 原则上,基督是神子民的食物,也是神子民献给神的食物;一面,基督能满足神的子民;另一面,借着神子民的奉献,基督就能满足神自己;二十八至二十九章关于献祭的记载,表征神的子民所享受的,以及他们出于享受所献给神的,乃是基督。(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2 二十八至二十九章也揭示,每一个承受产业并享受基督丰富的人,都有可献给神的;我们若没有什么可献给神,乃因缺乏对神丰富产业的享受。(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3 献祭的原则—二八3~4、9、11、16、26,二九1~2、7~8、12~13:(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a 二十八至二十九章所提到的供物,有每日早晚都要献的燔祭,每安息日献的燔祭,每月朔献的燔祭,和每节期献的燔祭—二八3~4、9、11、16、26,二九1~2、7~8、12~13。(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b 所献的量是越献越多;也就是说,每周献的,比每日献的量多;每月献的,比每周献的量多;每年节期献的,则是更多—二八3~4、9、11、16。(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c 每日常献的燔祭与每安息日的燔祭,都不加上赎罪祭;每月朔的燔祭和每节期的燔祭要加上赎罪祭(二八15、22、30,二九5、11、16、19、22、25、28、31、34、38)。(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4 以色列人每年的节期开始于逾越节,结束于住棚节,描绘出召会与圣徒对基督的经历—二八16,二九12:(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a 这指明召会在地上,从得救开始,就有分于神恩典时代的工作,从那时开始直到国度时代来临,召会都需要一直在神面前有所奉献—太二六2、17~19、26~28。(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b 不仅如此,召会所献上的供物,就是召会或众圣徒所经历并享受的基督;这是神子民进入神应许之地,享受神所赐产业的结果—民二九39~40。(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二 在关于献祭的律例之后,接着就有关于许愿的律例(三十1~16);因此,许愿是跟着献祭的,并且这二者无法分开;凡进入神荣耀目的的人,就享受神的丰富、有所奉献、并许愿将自己献给神,为神而活:(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1 男子许愿的话在基督身上得着应验;在神眼中,我们信徒乃是女子(林后十一2);惟有主耶稣是男子;基督来到世上时,许愿作一个活祭,要遵行神的旨意;祂的一生都是按着祂所许的愿而行。(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2 民数记三十章记载许愿女子的三种地位:一,作女儿的,她所许的愿由她的父亲定准(3~5节);二,作妻子的,由丈夫定准(6~8节);三,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自己不能定准,也无人能定准(9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a 作女儿的,所许的愿由父亲定准;父亲表征父神,指我们作为神的女儿,不能自己定准,必须由我们的父神定准我们所许的愿才可为定;我们在神面前所许的愿,需要经过神的鉴定和承认,才能算数;神若不承认,我们所许的愿就不算数—3~5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b 作妻子的,所许的愿由丈夫定准;丈夫表征主基督(罗七2~4);基督乃是我们的丈夫;作为妻子,我们不能自己定准,乃该让我们的丈夫基督定准;我们在神面前所许的愿,必须经过我们的丈夫基督的鉴定和承认,才能算数。(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c 寡妇或被休的妇人,无人定准她所许的愿;这预表启示,我们要为神活着,必须有正确的地位和立场;我们必须是父亲家里的女儿或是丈夫的妻子;我们不该是寡妇或被休的妇人—民三十9。(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三 我们是属主的人,不能由自己定准;我们只该站在作女儿或作妻子的地位上,我们没有凭自己定准的地位;我们需要父神和主基督为我们定准。我们该这样向神活着,不再属于自己—2~8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
四 二十八至三十章启示,所有享受神产业的人,应当有所献给神并应当为神活着;我们该在正常的情形里作女儿和妻子,有神作我们的父,有基督作我们的丈夫;我们一生中凡事都要由父神和主基督为我们定准—罗六11,十四7~8。(李常受文集一九六〇年第一册,民数记概论,第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