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9月,安那翰

主恢复中神圣启示的进展

第五十二系列 正当的长老职分

李常受弟兄职事第三阶段(1974—1984)
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
第三篇 在使徒、长老、和众召会的交通中,尊崇基督的元首权柄

读经:徒十五6、13、22~23、25、28,西二10,弗一10,太十六24,加二20,太二八18

壹 我们需要在使徒、长老、和众召会的交通中,尊崇基督的元首权柄—徒十五6、13、22~23:(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一 十五章这段美妙、独特的记载,给我们看见正确的元首权柄和领头职分—6、13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1 众使徒和众长老,包括彼得、雅各和保罗,都尊崇基督的元首权柄;这些“大人物”都不敢有任何僭越或妄为;他们说话行事时,每个人的举止都不像领袖或元首,而是如同弟兄—6、13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2 在众圣徒间和众召会间只有一位元首;没有属人的元首权柄、领头职分或任意妄为;祂是独一的王,作为圣灵与我们同在—西二10,弗一10。(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二 行传十五章启示神行政中的几个基本原则—22~23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1 十五章的记载给我们看见,早期众召会中没有总会—22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2 十五章所启示的第二个原则,乃是没有一处召会可以凭自己作决定;在神的行政中有一个原则,就是没有一处地方召会可以未经交通就妄自断定真理,或在影响众召会的事上作决定—22~23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3 十五章所启示的第三个原则乃是,不仅使徒代表众召会,长老也代表众召会;因为在神的行政里,使徒代表宇宙召会,长老代表他们各自的地方召会—6、22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4 十五章所启示的第四个原则,是关乎使徒与长老会议的主席;早期的使徒和长老当中会有辩论;认为我们要属灵就需要避免辩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7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5 主持会议的乃是圣灵;作决定的乃是这位主持者,就是圣灵,王的同在—28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a 表面看来,是使徒和长老作决定;事实上,是圣灵同他们作决定;这就是成为肉体的原则—25、28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b 我们必须有把握,召会中的每个决定都是圣灵同着我们作的—25、28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贰 我们需要学习辩论,为事实作见证,并找到主话的印证;然后圣灵会引导我们作出正确的决定;这是维持神行政的正路,同时也尊崇并尊重基督独一的元首权柄—6~7、25、28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一 我们必须学习不隐藏任何事,也不单独作任何事,却要公开一切供人辩论;然而,我们也必须学习辩论时不发脾气—7、13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二 我们与弟兄们辩论时,不该坚持;坚持是我们受自己脾气支配的征兆;要辩论得合宜,需要许多十字架的功课;尽管如此,我们仍需要多有辩论—7~21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三 我们若还未学会十字架的功课,还未得洁净,或受过彻底的对付,当我们试图将十五章的原则付诸实行时,就会发现自己不够资格,或者尚未预备好;只有学过十字架功课的人,才能实行十五章的榜样—太十六24,加二20。(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四 这样,我们就尊崇了基督的元首权柄,并且可以充分确信,祝福会从元首传输给身体—太二八18,西二10。(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