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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命定的路

第八系列       1990年至1991年

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
第二篇 在召会里正确的同心合意

读经:弗四4~6,太十八19,徒一14,腓一27,林前一10,启一4、11~12、20,二1、8、12、18,三1、7、14,二7、11、17、29,三6、13、22,林前四17,七17,西四16,林前十一16,十四33~34,徒十五1~31,帖前二14,林前一11~13,腓一15、17

壹 召会有自己的属性,而召会所有的属性都是一;当我们实行正确的同心合意时,我们必须认识作为基督独一身体之召会的属性—弗四4~6:(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一 这是因为召会的因素都是一,召会的元素都是一,召会的凭借都是一,召会的目标也是一—4~6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二 按照以弗所四章四至六节,有一个身体、一位灵、一主、一神、一信、一浸、并一个盼望;这是召会的七个属性。(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三 召会的每一个属性都是一,一乃是召会属性的显着特征;因此当我们说到或摸到召会时,我们必须认识召会完全是一的事;这使我们没有理由可以不一—4~6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贰 在召会里正确的同心合意乃是实行身体真正的一;当一得以实行时,这一就成为同心合意;同心合意乃是一的实行—太十八19,徒一1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一 在身体里我们需要一;在召会里并在众召会之间我们需要同心合意;同心合意是为着我们的实行;一主要的是为着实际,为着事实—太十八19,徒一1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二 如果我们只有一作为实际,而没有现时、实行的同心合意,我们所有的一就是客观而抽象的,对我们并不真实;在召会里实行正确的同心合意就是应用一—太十八19,徒一1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三 当我们实行同心合意时,必须学习在一个灵里,同有一个魂;要实行同心合意,我们必须学习转向我们的灵,然后带着灵进到我们的魂里,使我们能同心合意—腓一27,太十八19。(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四 要实行同心合意,我们必须在一样的心思和一样的意见里,彼此和谐;在一样的心思里彼此和谐,乃是在我们的魂里有实行上的一—林前一10,腓二2。(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五 要试验我们是否在实行一,可以查看我们在祷告聚会中是否同心合意—太十八19,徒一1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1 当某些人祷告时,我们可能摇头表示不悦;当另一些人祷告时,我们可能点头表示同意;这种摇头或点头是一个很强的证明,我们不是在实行一,因为我们没有同心合意—太十八19,徒一1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2 对别人的祷告说“阿们”,是保罗在哥林多前书所教导的;在林前十四章十六节保罗说,我们祷告的方式需要使人能说“阿们”;如果没有阿们表明我们的同心合意,我们就不该期望我们的祷告蒙垂听。(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3 在地上只要有两个人同心合意的祷告,他们的祷告必得答应;同心合意乃是一的实行和应用,而一乃是我们实行同心合意的基础,这是很有意义的—太十八19,徒一1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叁 在众召会里,实行正确的同心合意乃是基于以下八个项目—启二2~3、7、11、17、29,三6、13、22,林前四17,七17:(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一 我们读了启示录中给七个召会的七封信,就能看见众召会在反面的事上是不同的,但在正面的事上应当是相同的;这是作为我们实行正确同心合意之基础的第一项—启二2~3:(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1 在启示录一章十一至十二节以及二十节,七个金灯台,就是亚西亚七个地方召会的象征,在素质、性质、形状、颜色、外表、功用、和彰显上都是相同的。(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2 今天有一种教训散播在众召会之间,鼓励众召会要彼此不同;然而众召会间只能在其行政事务上有正常的不同—一11~12。(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3 七个召会在有关基督见证的正面的事上,是正常相同的;在一切关于主耶稣的正面的事上,众召会应当是相同的—二2~3。(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4 七个召会只有在反面的事上是反常不同的,这些事是主所责备、审判、定罪并改正,以至于消除的—1~2、4、12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二 七封书信是写给七个召会的一卷书;每一封书信都是写给众召会的,这也指明众召会应当是相同的;这是作为众召会实行同心合意之基础的第二项;在众召会之间必须同心合意—7、11、17、29节,三6、13、22:(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1 启示录二、三章的七封书信是写给七个召会的一卷书;在启示录之前,每一封书信都是特别写给并寄给某一个召会的;然而,在启示录主写了七封书信,并将这七封书信放在一卷书内—一4上。(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2 虽然七封书信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每一封书信的末了都有同样结束的话:“那灵向众召会所说的话,凡有耳的,就应当听”—二7、11、17、29,三6、13、22。(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三 使徒保罗在众召会教导同样的事;这就是说,在不同地方的众召会应当都是相同的—林前四17,七17:(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1 在歌罗西四章十六节,保罗写着说,“这书信在你们中间念了之后,务要叫在老底嘉的召会也念,你们也要念从老底嘉来的书信”;因此,每一封书信不仅是为着受信的召会,也是为着众召会;这指明主要众召会同心合意。(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2 在提前一章三节,保罗说他劝提摩太仍住在以弗所,好嘱咐那几个人不可教导不同的事;也就是教导与神新约经纶不同的事;这指明所有施教者在众召会里,都应当照着使徒的教训教导相同的事。(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四 众召会在其规矩和实行上都是相同的—林前十一16,十四3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1 众召会在其规矩上是相同的;在林前十一章十六节,保罗指示圣徒有关蒙头的事之后,他说,“若有人想要强辩,我们却没有这样的规矩,神的众召会也没有。”(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2 众召会在实行上也应当是相同的;在众召会里,我们既不实行民主,也不实行专制,乃是实行神治;在每一件事并在一切实行上,我们都是在主的管治之下,照着祂的圣言跟从祂神圣的意旨—十四3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五 在耶路撒冷对割礼问题所作的决议,成了众召会,包括犹太和外邦的召会都要持守的命令—徒十五1~31。(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六 在帖前二章十四节,保罗写着说,“弟兄们,你们曾效法犹太地在基督耶稣里神的众召会”;这指明外邦的众召会效法犹太的众召会;这种效法并没有使外邦的众召会犹太化,反而使众召会在基督里都成为相同的。(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七 新约各卷书构成一本新约,就是构成一本书,不仅是写给当时的受信者,也是写给普遍的,就是历世纪以来的众圣徒和众召会—林前一2,启二7。(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八 历世纪以来的众召会应当效法在新约里所揭示的众召会;今天有些人推动众召会之间的不同,但圣经指明众召会应当彼此效法—林前一2,帖前二1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肆 任何与以上八点相反的教训,就如地方召会绝对自治的教训,乃是阻碍在召会里的同心合意,鼓励并促进在众圣徒和众召会之间的分裂—林前一11~13:(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一 任何一种属灵或任何一种圣经的教训,都不可用作分裂的掩饰;任何属灵或合乎圣经的事,只要造成分开或分裂,就是被定罪的—11~13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二 在林前一章十一至十三节,说“我是属基督的”,与说“我是属保罗的”,“我是属亚波罗的”,或“我是属矶法的”一样,都是圣经所定罪的。(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三 以享受基督为借口,而与圣徒分开,或在众召会中造成分裂,与说“我是属基督的”一样,也是被定罪的—11~13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四 在腓立比一章十五至十七节,使徒保罗定罪那些因嫉妒争竞,出于私图好争而传基督的人。(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五 在众圣徒或众召会之间故意而有的不同,是不正常的,是圣经所定罪的;任何故意在众圣徒或众召会之间要有所不同,为要证明什么或反对什么的,都该被定罪,且被弃绝—启一12、20。(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

伍 愿主怜悯我们众人,使我们实行同心合意,保守我们不造成任何分裂,在一里建造祂的身体,使祂的经纶得以完成—林前一10,徒一1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九年第四册,长老训练(十)—长老职分与神命定之路(二),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