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言为建造
第七系列 申言所必须学习的主要真理与生命的经历
必须学习的二十二项生命的经历
第二篇 悔改与认罪
读经:约一29,来十12,诗五一17,约壹一7,林后七11,太六15,彼后一4,路十五18
壹 只要人在神的恩典里蒙保守,自然不必为着他“罪得赦免”的问题,再来挂心;但是,当知道神的恩典,是带领你悔改的,不是鼓励你犯罪的—诗五一17,约壹一7、9,林后七11,罗三25:
一 约壹一章七节:“但我们若在光中行,如同神在光中,就彼此有交通,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在这一节圣经里,给我们看见一个条件,两个结果;有了一个条件,就必定得到两个结果:
1 “彼此交通”,与“宝血洗罪”,都是跟着“行在光中”的条件而来的—7节。
2 如果基督人没有“行在光中”,就必定失去“彼此交通”与“罪得洗净”的益处;反过来说,要有交通,要血洗罪,就得行在光中—7节。
二 第一个结果—交通—是看得见的,是在地上能经历的,并且是在人面前的;第二个结果—宝血洗罪—是看不见的,是在天上的事实,并且是在神面前的,你什么时候失去了与信徒的交通,在天上神的面前,宝血洗罪的功效也临不到你身上—7、9节。
三 所以弟兄们,不要自欺,你若是犯罪、堕落,失去了看得见的交通,我怕在看不见的天上,血也没有洗你的罪;光有口里的承认,而没有“行在光中”的行为,和一个忧伤痛悔的心,就这罪必定没有得着洗净—诗五一17,赛六六2。
四 凭圣经来看,一个信徒犯了罪,而要得到赦免,至少须有以下三个条件:(一)心—忧伤痛悔的心,(二)口—承认罪的口,(三)行—行在光中—诗五一17,约壹一9、7:
1 若有人以为躲在宝血之下,可以天天犯罪,或者说白天犯罪,晚上一认就能了事;我就顶重的说,绝对没有这件事—诗五一17。
2 神是轻慢不得的,你什么时候行在黑暗里,就在那时候,宝血不能洗你的罪—加六7。
3 若要宝血洗你的罪,你就得先行在光中,不再放肆所犯的罪—约壹一7。
五 真正的认罪,必有依着神的意思而忧愁的经过,这忧愁就要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林后七11,约壹一7、9:
1 这懊悔有七种的表显:就是(一)殷勤,(二)自诉,(三)自恨,(四)恐惧,(五)想念,(六)热心,(七)自责—林后七11与注1。
2 有这七种光景的人,才是一个真认罪的人;不然就是口是心非的认罪,口里认罪,心里并不恨罪,宝血对于这样的人不发生功效—约壹一7、9。
六 有的人犯罪,一直让罪缠扰着,是因为懂得罪得赦免的一个方式,或者他想主耶稣已经替他流了宝血,这宝血是能洗他罪的;他若承认他的罪,神就必定赦免他一切的罪,洗净他一切的不义;那么他既然有这个护身符,就放肆一点吧,让我再说,神的恩典是领你悔改的,不是鼓励你犯罪的—罗三25,彼后三9。
贰 人就是看见了有罪,而去认罪(向神或向人),但那认罪时的心境,按我个人看,至少有下列四种的心境—徒二四16,太六15,彼后一4:
一 人犯罪之后,良心就不平安,为着良心有控告而认罪,是可以的;但若单单为着要良心平安而去认罪,不过是贿赂良心而已—徒二四16,林前八12,参提前一19。
二 有时候你得罪了人,向人犯了一个罪,心里一面觉得是对不起对方,同时又怕对方心里恨你,想你不对,你就为着要使对方的良心不责备你,能和你相安无事,就去找一个机会向他认罪;这一种心理,和第一个差不多,因为所注意的也不在罪的本身,而在对方的良心,这并非是神要我们对付罪的一种心境—太六15,林前八12,来十三18:
1 如果光是为着以上两种的原因而认罪的,就必定有一个结果,就是顶容易犯罪,也顶容易认罪—林前八12,来十三18。
2 他看罪并不怎样可恨,看认罪也并不以为是一件严重的事;同时也不觉得有真的忧伤痛悔的心,认罪的时候也不觉得怎样难;真愿意神赐恩给我们,叫我们对于罪有祂那一种的估价!—林前八12,来十三18。
三 有的人记得林后五章十节的话:“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到应得的报应”;因惧怕将来的刑罚—11节:
1 凭着这一种心境去认罪,并不算错,因为以上二种情形,只和人发生关系,现在至少和神发生关系,是在神的面前,是因敬畏神而认罪的—五11。
2 这样的人,也许有两面的认罪,一面在神面前,一面也在人面前,虽然不错,但是究竟不是神要我们认罪的最高标准的心境—10~11节。
四 因看见罪本身的污秽,这才是神要我们认罪的一种心境—出十九6,腓二15:
1 神将祂自己的生命放在我们里面,我们有了这生命,就有极圣洁的天性,罪在神面前是一种极污秽的东西,是与圣洁的神绝对不相容的—彼后一4,出十九6,利十一44。
2 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是为着彰显基督的;基督的性情越彰显,就看罪越可恨,也就越远离罪,看见罪如见大麻疯一般,觉得越离远就越舒服—44节,腓二15。
3 凡对罪有这样认识的人,就是最不容易犯罪的人;若是认罪具有这种心境的人,他们为人必定是敬虔、圣洁,在神面前度日的—提前四7,六11。
五 我们如何能有这一种对罪的正确认识呢?这就需要圣灵的光照,和我们肯顺服光,并拒绝被光所显明的罪—约一4,弗一18上,约壹二20、27。
叁 我们认罪必须先向着神—太六15,来十三18,约一4,彼后一4,诗五一4:
一 如果我们将以上所说的四种心境分析一下,就知道前三种都是以己为中心的,是与己的利害发生直接关系的;只有末一种是出于神的,是以神为中心的,我们不过是站在神的一边—太六15,来十三18,约一4,彼后一4。
二 在基督徒中间,对于认罪的事,有一种极坏的倾向,就是渐渐倾向于注重和人的对付,过于注重和神的对付—太五24,弗四32。
三 在有的基督徒中间,甚至连宝血都不提了,只要人的良心能彼此相安,就将神放在一边了;这种情形非常可怕,结果是叫人失去敬畏神的心—太六15,十八35。
四 当知道人每一次犯罪,第一个被得罪的是神,不是人;被得罪最多的是神,不是人—诗五一4,路十五18。
肆 彼此认罪是该的,但是在神面前的对付,该是更重于人和人的对付;千万不要让我们倒置,更不要让我们将神和宝血放在一边—雅五16,诗五一4,路十五18。
职事信息摘录:
神的恩典,是领人悔改
神的真理是有两面的,以上所说,是特别注重恩典方面,都是实在的,只要人在神的恩典里蒙保守,自然不必为着他“罪得赦免”的问题,再来挂心。但是,如果人以为神的恩典是可以浪费的,可以“仍留在罪中,叫恩典增多”的,就要请他注意底下的话,这话是严厉的。神的话说,“神的恩慈和严厉:对那跌倒的人是严厉,对你却是神的恩慈,只要你常留在祂的恩慈中”(罗十一22)。
曾有人说,“我躲在宝血之下,天天犯罪。”又说,“我白天犯罪,晚上到神面前去一认,就得赦免。第二天再犯罪,晚上再认,再得赦免。因为主耶稣既然能教训彼得,要赦免人七十个七次,祂当然也必定赦免我。况且凭着约壹一章九节看,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祂要因主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替死,不能不赦免我的罪—就是在神面前承认过的罪。”
无知的人哪!当知道神的恩典,是带领你悔改的,不是鼓励你犯罪的。你若以为宝血是可以由你任意浪费的,就宝血从来没有洗过你“这样认”的罪。
一个条件,两个结果
现在我要凭着圣经,来答复这一个问题。请看约壹一章七节:“但我们若在光中行,如同神在光中,就彼此有交通,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
在这一节圣经里,给我们看见一个条件,两个结果。有了一个条件,就必定得到两个结果。什么是这里的条件呢?就是“我们若在光中行,如同神在光中。”这意思是说,我们—基督人—若是行在光明中,或者说行在亮光里,就是不行在黑暗里,不犯罪,有光明的行为,没有黑暗犯罪的行为。那么是行在那一种光明里呢?或说光明到什么程度呢?这里说光明到“如同神在光中。”按第五节说,“神就是光”,并且是毫无黑暗的那种光(注:别的光都是与黑暗掺杂的)。这样行,就是行在神的亮光里,就必定得到底下的两个结果:第一,就是“就彼此有交通”,这就是在主里的弟兄姊妹彼此的交通。有了上面的一个条件,就彼此能交得通。如果交不通的话,就必定在上面的条件上出了事。不只如此,还要得到第二个结果,就是“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意思就是有了“在光中行”的条件,就宝血对于我们的罪,也要发生洗净的功效。现在我们看清楚了,“彼此交通”,与“宝血洗罪”,都是跟着“行在光中”的条件而来的。如果基督人没有“行在光中”,就必定失去“彼此交通”与“罪得洗净”的益处。反过来说,要有交通,要血洗罪,就得行在光中,不然就是要交也不会通,要洗也不可能了。
洗罪的条件是“行在光中”
第一个结果—交通—是看得见的,是在地上能经历的,并且是在人面前的。第二个结果—宝血洗罪—是看不见的,是在天上的事实,并且是在神面前的,但是在地上看得见的如何是事实,在天上看不见的也照样是事实。在人的面前如何是事实,在神的面前也照样是事实。所以如果你这一个犯罪的信徒,在地上不能顶自然的与其他的信徒有交通,看见主里的弟兄姊妹巴不得要躲开,不愿意见面,我就顶严重的对你说,你这犯罪行在黑暗里的人,你什么时候失去了与信徒的交通,在天上神的面前,宝血洗罪的功效也临不到你身上。第一个结果怎样因着“不行在光中”失去了,照样第二个结果也定规得不着。虽然在你的口里认过罪,但宝血从来没有洗你这个罪。这并不是宝血失去洁净罪的能力,乃是因为你的情形—不行在光中—不合宝血洗罪的条件。洗罪的条件是“行在光中”,但你一直犯罪,一直行在黑暗里,所以宝血不能洗你的罪,宝血只能洗“行在光中”的人的罪。
所以弟兄们,不要自欺。你若是犯罪、堕落,失去了看得见的交通,我怕在看不见的天上,血也没有洗你的罪。让我告诉你,并且很郑重的告诉你,你若不肯以忧伤痛悔的心,来切实对付你的罪,将来你在基督台前还得算这个账。所以光有口里的承认,而没有“行在光中”的行为,和一个忧伤痛悔的心(诗五一17),就这罪必定没有得着洗净。
信徒罪得赦免,须有三个条件
现在我所讲的是特别注重在这一个条件上,就是“行在光中”,因为这一个条件是被一班浪费宝血的人(其实宝血不能被他们浪费),所特别忽略的,岂知这一个条件对于他们乃是惟一的救药。所以我就多注意这一点。凭圣经来看,一个信徒犯了罪,而要得到赦免,至少须有以下三个条件:(一)心—忧伤痛悔的心(诗五一17),(二)口—承认罪的口(约壹一9),(三)行—行在光中(约壹一7)。所以若有人以为躲在宝血之下,可以天天犯罪,或者说白天犯罪,晚上一认就能了事;我就顶重的说,绝对没有这件事。神是轻慢不得的。你什么时候行在黑暗里,就在那时候,宝血不能洗你的罪。宝血在此不能作你的避难所,不能作你的保障。若要宝血洗你的罪,你就得先行在光中,不再放肆所犯的罪。
真正的认罪,必依神而忧愁
真正的认罪,必有依着神的意思而忧愁的经过,这忧愁就要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这懊悔有七种的表显:就是(一)殷勤,(二)自诉,(三)自恨,(四)恐惧,(五)想念,(六)热心,(七)自责(林后七11)。有这七种光景的人,才是一个真认罪的人。不然就是口是心非的认罪,口里认罪,心里并不恨罪。我再说,宝血对于这样的人不发生功效。
神的恩典不是鼓励犯罪
有的人犯罪,一直让罪缠扰着,是因为懂得罪得赦免的一个方式,或者说知道罪得赦免的那条路,那个方法。他知道约壹一章九节说,“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他想主耶稣已经替他流了宝血,这宝血是能洗他罪的。同时神又是信实的、公义的,他若承认他的罪,神就必定赦免他一切的罪,洗净他一切的不义。那么他既然有这个护身符,就放肆一点吧,随便一点吧,横竖有办法得着赦免。他就犯一点罪吧,只要一面犯罪一面认罪好了。哦!这样的人是何等的危险啊!我曾听见有一位弟兄(甲),将另一位弟兄(乙)的信拆开看了,后来甲对乙承认说,“私下拆看别人的信是不对的,但我知道你能赦免我,所以我就拆开看了。”哦!这就是懂得罪得赦免的那条路,而故意去犯罪,这真是上了魔鬼的当。这样的人,在属灵的路程上,正是礁石,是非常危险的。所以今天若有人光懂得约壹一章九节赦罪的方式—认罪,而不知道本章七节“行在光中”的条件的人,真愿意你战兢恐惧,好叫你不犯罪,以致得罪神。让我再说,神的恩典是领你悔改的,不是鼓励你犯罪的。
认罪的四种心境
人就是看见了有罪,而去认罪(向神或向人),但那认罪时的心境,又是何等的不同呢!按我个人看,至少有下列四种的心境:
为良心控告而认罪
人犯罪之后,良心就不平安,就要控告。人认罪了之后,可使良心平安,不再控告。为着良心有控告而认罪,是可以的。但若单单为着要良心平安而去认罪,光是为着要停止良心控告的声音,而去认罪,并没有看见比这个更深的原因的,(注:这更深的原因,就是指着罪本身的可恨,)就这种的认罪,不过是贿赂良心而已。良心在我们的里面,是告诉我们光景的一个机关。良心所以要控告,就是因为罪是可恨的,所以一直发声音告诉你。而你却觉得良心一直控告讨厌得很,要想一个办法使它不再控告;却忘记去恨恶良心所恨恶的罪。你是在那里注意这控告的良心,而不注意良心所以控告的原因—罪。所以你就不怎样恨罪,反而觉得良心控告的讨厌,因此你就不去对付这件事情的根—罪,而去对付因这根—罪—所发出的控告—良心。结果你就是用认罪的方法来贿赂你的良心。但是神要我们对付罪,并非如此。
为使对方的良心不责备
有时候你得罪了人,向人犯了一个罪,心里一面觉得是对不起对方,同时又怕对方心里恨你,想你不对,你就为着要使对方的良心不责备你,能和你相安无事,就去找一个机会向他认罪。同时又附带着想:如果对方赦免了我,我就得以与他和好,当然对方也就不再恨我,他的良心也就不再控告我。若对方不赦免我,这是他在神面前的问题,是他的不上算。(马太六章十五节:“你们若不赦免人的过犯,你们的父也必不赦免你们的过犯。”)这一种心理,和第一个差不多,因为所注意的也不在罪的本身,而在对方的良心。要与人和好并不错,但若单单注意这一点,而不觉得罪本身的可恨,这并非是神要我们对付罪的一种心境。
如果光是为着以上两种的原因而认罪的,就必定有一个结果,就是顶容易犯罪,也顶容易认罪。心里并不觉得每次向人犯罪是得罪神,好像宝血也用不着似的,只觉得是与人发生关系,只要与人和好就算了。他看罪并不怎样可恨,看认罪也并不以为是一件严重的事。同时也不觉得有真的忧伤痛悔的心,认罪的时候也不觉得怎样难。总而言之,对罪这回事,看得太轻易了,结果就顶容易再犯。有时甚至一罪还未认了,立刻就犯同样的罪。真愿意神赐恩给我们,叫我们对于罪有祂那一种的估价!
因惧怕将来的刑罚
有的人记得林后五章十节的话:“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到应得的报应。”他知道基督台前的审判,不只要审判他的工作,也要审判他的行为,凡是今天没有受圣灵借良心审判,而蒙宝血洗净过的罪,将来主都要审问,因此他心里就甚害怕。既然今天的罪将来总得对付,就还不如现在认清楚上算些,好叫将来免去刑罚。凭着这一种心境去认罪,并不算错,并且比较以上二种情形去认的,好得多。因为以上二种情形,只和人发生关系,现在至少和神发生关系,是在神的面前,是因敬畏神而认罪的。这样的人,也许有两面的认罪,一面在神面前,一面也在人面前(如果这罪是得罪了人),认清楚之后,就觉得对神对人有了无亏的良心。这样的认罪,虽然不错,也可说很好,但是究竟不是神要我们认罪的最高标准的心境。
因看见罪本身的污秽
这才是神要我们认罪的一种心境。神将祂自己的生命放在我们里面,我们有了这生命,就有极圣洁的天性(像神那样的圣洁)。罪在神面前是一种极污秽的东西,是与圣洁的神绝对不相容的。神将祂圣洁的生命赐给我们,是要叫我们恨罪像神那样的恨法。人如果让神圣洁的生命长大,认识了罪本身的污秽,他就要像盖恩夫人一样说,“我宁可下地狱,也不愿意犯罪。”神的生命在我们里面,是为着彰显基督的。基督的性情越彰显,就看罪越可恨,也就越远离罪(来七26),看见罪如见大麻疯一般,觉得越离远就越舒服。凡对罪有这样认识的人,就是最不容易犯罪的人。若是认罪具有这种心境的人,他们为人必定是敬虔、圣洁,在神面前度日的。
对罪的正确认识需要圣灵的光照和肯顺服光
我们如何能有这一种对罪的正确认识呢?这就需要圣灵的光照,和我们肯顺服光,并拒绝被光所显明的罪。那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运行在我们灵里,将一切罪的真相显明在我们里面,又使我们的心思—蒙圣灵更新的心思—明白过来,真的认识这是罪,是一件极污秽的东西,我们的良心也就起来定这罪为罪。同时我们的新生命—基督的生命—顶自然的厌恶这罪。这一种的厌恶,是神的性情(彼后一4)一种最自然的功用。让我简单再说一次。圣灵将罪的真相在生命的光里(注:约翰一章四节:“这生命就是人的光。”基督的生命在人里面就是人的光,这光并不是人在外面看得见的,人若注意外面看得见的光,就有被欺骗的危险)显明给我们看,我们就借着在生命里神的性情,顺服光而恨恶被光所显明的罪。我们越顺服光,光就要在我们里面照得更光明,罪也更显出它的污秽,恨罪的心也更长进了。好像在极强的太阳之下,普通所看不见的微尘—飞扬在空气中的微尘,就要看见了。一个常生活在神光中的人,就要看见别人所不以为罪的事是罪了。(例如盖恩夫人为着她从前所行的善事—施舍救济人的事—懊悔,而需要主的宝血洁净,因她在神的光中看出从前所行的善事,是出于己的善义,并非出于神的生命,所以需要血来洁净。)这样就对罪的感觉必定更敏锐,圣洁的程度(实行方面),也必定更长进了。
真的,一个属于亚当的人(未重生的人),他的天性如何是倾向罪的(所谓宝贝的罪,就是旧天性所喜欢犯的);照样,一个属基督的人,在他里面神的性情,也是如何厌恶罪的。所以对罪本身的恨恶,是神的性情在人里面一种自然的表显。惟独这一种心境,才是出于神的,才是神所喜悦的。
彼此认罪是该的,但必须先向着神
如果我们将以上所说的四种心境分析一下,就知道前三种都是以己为中心的,是与己的利害发生直接关系的。只有末一种是出于神的,是以神为中心的,我们不过是站在神的一边。
在基督徒中间,对于认罪的事,有一种极坏的倾向,就是渐渐倾向于注重和人的对付,过于注重和神的对付。在有的基督徒中间,甚至连宝血都不提了,只要人的良心能彼此相安,就将神放在一边了。这种情形非常可怕,结果是叫人失去敬畏神的心。我顶重的说,认罪而无需宝血的,必定是出于阴府的。当知道人每一次犯罪,第一个被得罪的是神,不是人;被得罪最多的是神,不是人。(例如人将你家里的东西打烂了,第一个被得罪的是你,不是你的东西。)大卫在诗篇五十一篇四节说,“我向你—神—犯罪,惟独得罪了你—神。”他并没有说,得罪了乌利亚,或者拔示巴。反而卖耶稣的犹大,罪也认了,钱也还了,在人一方面都作清楚了,可是他还是灭亡之子。我这样说,并非说不该彼此认罪;彼此认罪(雅五16)是该的,但是在神面前的对付,该是更重于人和人的对付。千万不要让我们倒置,更不要让我们将神和宝血放在一边。人向神认清罪,是更重要的,人对人作清楚,也是不可忽略的,但愿神怜悯我们!(倪柝声文集第一辑第十九册,讲经记录(卷三),赦罪及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