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9月,安那翰
主恢复中神圣启示的进展
第五十二系列 正当的长老职分
李常受弟兄职事第三阶段(1974-1984)
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
第八篇 长老需要对主的恢复有新鲜的异象
读经:弗一11,三11,约一14,林前十五45,提前三9,五17,约二一16,彼前五2
壹 长老需要更新他们对主恢复的异象—弗一11,三11,约一14,林前十五45:(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一 我们首先必须看见神永远的定旨—弗一11,三11。(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二 其次,我们需要明白神为什么是三一的,祂为何创造宇宙—太二八19,创一26。(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三 然后我们必须看见神为什么要进入人里面,使祂自己与人成为一—我们需要进入成为肉体的深意—约一14,林前十五45。(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四 我们也需要思考为什么神要成为人,活在地上三十三年半;我们需要看见神作为一个神人活在地上的异象—约一14,太四23。(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五 我们也需要清楚看见基督钉死十架、复活、升天的异象,及其意义、成就、并对我们的应用—二十19,徒一11。(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六 基督经过这一切的过程,结果产生了召会;我们也必须看见召会是什么,这包括了许多项目;召会是神所呼召出来之人的聚集,是基督的身体、新人、神的国、神的家、基督的新妇、战士、灯台、和耶稣的见证—弗五32,西一24,启一20。(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七 我们也需要看见召会宇宙的一面和地方的一面,召会各面的功用与召会中的事奉,以及召会的一、性质、地位、生命、实际、素质、与独一的立场—太十六18,十八17,弗一23,申十二5~28。(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八 除了基督与召会的这些方面以外,我们也需要看见实际的基督徒生活,包含重生、了结已往、奉献、分辨灵与魂、膏油涂抹、生命的律、生命的感觉、生命的交通、地位上的圣别、变化、模成并得荣—约三3,诗一一〇3,罗八2,约壹二20、27。(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九 所有的长老都应当对这些事有清楚、新鲜的看见;这样的观点会使我们得更新,也会成为我们的目标—路十八41,罗十二2,林后四16,弗四23:(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1 我们目标的第一方面,包括从神永远的定旨到建立众地方召会的所有项目—弗三11,太十六18。(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2 第二方面,包括基督徒生活从重生到得荣的所有经历—约三3,罗九23。(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十 长老必须进入并彻底明白这一切,好能持守信仰的奥秘;每一个点都是一个奥秘,合起来就是信仰的奥秘—提前三9,林前二7,弗三5。(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贰 长老需要有能力教导这异象的内容—提前三9,五17,约二一16,彼前五2:(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一 长老需要认识信仰之奥秘的项目到一个程度,能以此教导别人;这样他们就会善于教导—提前三9,五17。(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二 教导乃是牧养的路;当我们看望圣徒,要牧养他们的时候,我们必须预备好教导他们—17节,约二一16,彼前五2。(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三 长老的教导不在于技巧或方法,乃在于清楚看见神所要的,就是对主的恢复有清楚的异象—2节,哈三2。(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叁 神已经向我们表明祂心头的愿望;我们都必须看见这异象;这异象应当不断管制我们,成为我们的目标—箴二九18,徒二六19,弗五32:(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一 清楚的异象能保护我们;箴言二十九章十八节说,“没有异象,民就放肆”;保罗说,“我故此没有违背那从天上来的异象”;我们必须是有异象的子民—徒二六19。(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二 我们的异象,就是信仰的奥秘,包括基督作神的奥秘与召会作基督的奥秘—提前三9,弗五32。(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三 我们需要不断重温神完满的启示,好新鲜的看见这异象;每一地的长老都该定期聚集,就看这异象有祷告、交通,并研读圣经和职事书报,以更新他们对异象的看见—箴二九18,加一16。(李常受文集一九七八年第三册,关于长老职分的基本原则,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