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认识与经历

第八系列 活在生命的律里

第四篇 从律法得自由

读经:罗七1~4,六6~7、16~22,八2、4,弗三16,加二19~20,三13,何二19~20,西二12,太五17~20,林后四10~12,约十二25,腓三10

壹   我们从罗马六章六节看见,神拯救我们脱离罪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对付罪,也没有摸到罪的身体;所作的乃是钉死我们的旧人—加二20,罗六18~22:

一      六章的图画里有一个奴仆和一个主人;神拯救奴仆脱离主人的暴政,方法不是把主人杀死,乃是把奴仆治死;因为他已经借着十字架脱离了他的主人;罪的辖管无法达到坟墓的那边—16~20节,八2。

二      我们从起头必须清楚,律法是没有错的;保罗说,“律法是圣的,诫命也是圣的、义的并良善的”;律法并没有错,但在我身上确定有错—七12,八4。

贰   在罗马六章,我们看见神怎样使我们脱离罪;在罗马七章,我们看见怎样使我们脱离律法;六章用一幅主人与奴仆的图画,告诉我们脱离罪的方法;七章用一幅两个丈夫与一个妻子的图画,给我们看见脱离律法的方法—六6~7、16~22,七1~4:

一      在用来说明我们怎样脱离律法的图画里面,只有一个女人,却有两个丈夫;第一个丈夫是律法,第二个丈夫是基督;而我们就是那个女人—六6、2节与注1、3节与注1,七4上,三21,加三13。

二      律法要求我们作许多事情,但是它毫不帮助我们成全它所要求的;主所要求的也很多,甚至比律法所要求的更多,但是凡祂所要求于我们的,祂自己都在我们里面来成全—太五21~48,罗六6。

三  如果律法永远不过去,我怎能与基督相联呢?如果第一个丈夫不肯死,我怎能嫁给第二个丈夫呢?如果他不愿意死,那么我可以死;如果我死了,婚姻的关系便解除了;这就是神救我们脱离律法的方法—七1~3,加二19~20:

1     罗马七章一节到三节告诉我们,丈夫应该死,但是在四节里,我们看见事实上是女人死;我们借着死从律法得自由了。

2     那个女人活着的时候,她受着丈夫的约束,一旦她死了,婚姻的约束就解除了;律法虽然还有它的要求,但是它的能力只达到坟墓为止—1~3节。

四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向着律法也已经是死的了”;当主耶稣死的时候,我们就在祂里面,祂那包罗万有的死,使我们永远脱离了律法—4节上,三21,一17,四25,加三13:

1     如今因为我们就在祂里面,而祂既已复活,我们也复活了;死亡不能拘禁祂,而祂身体的经历既是我们的经历,所以死也不能拘禁我们—徒二24,约十一25,提后一10。

2     主耶稣的身体不仅说出祂的死,也说出祂的复活;祂的复活是身体的复活,因此,“借着基督的身体,”我们不只“向律法死,”并且“向神活”—罗七4,西二12,加二20。

叁   神把我们联于基督,的目的不仅有消极的一面,还有荣耀的积极一面—“叫你们归于别人”;死已经解除了旧的婚姻关系;现在她自由了,可以嫁给另一个男人—罗七4中,加二19~20,何二19~20:

一      这一个新的联结“使我们结果子给神”;因着联于祂的死,所以她也联于祂的复活,在复活生命的能力中,她得以结果子给神—罗七4下,六6:

1     主复活的生命,在她里面加给她力量,使她能答应神在她身上所有圣洁的要求—七4、6,六4,约十一25,林后一8~9,参民十七。

2     神的律法并没有废去,反而完全成全了,因为如今是复活的主在她里面活出祂的生命,而祂的生命永远是父所喜悦的—罗七4,十4,太五17~20。

二      在每天的生活中脱离律法,意思是说,此后我们不再替神作什么,不再设法讨神的喜欢了—罗八7~8,七18:

1     律法的要求已经满足了,但不是我们自己作什么来满足这些要求;神满足了;乃是另一位在我们里面,作神所喜悦的事—太五17~20,罗十4。

2     我们既然凭自己的能力无法讨神喜悦,所以就承认祂是对的,祂宣告我们一无所是,只适合摆在十字架上;我们不凭自己天然的能力作什么,乃是同意神对我们旧人的判决;当我们把自己留在死的地位上,主就在我们里面显出祂复活的生命—林后四10~12,约十二25,腓三10。

肆   一个女人结婚了;她不再用自己的姓,乃是用她丈夫的姓了;她不仅有分于丈夫的姓,并且还有分于他的产业;我们归于基督也是这样;我们一旦属于,凡属的一切,也都成为我们的;因着我们可以支取无限的丰富,我们自然足能应付所有的要求—罗七4,八2、4,弗三16。

伍   我们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罗七4,九31,路十五32:

一      我们读新约书信的时候,必须区分“律法”和“那律法”;原文前面有定冠词的,是指摩西的律法;没有定冠词的,是指律法作为一种原则—罗七3,九31,约十九7,十八31:

1     我们从“那律法”得着释放,是基于我们从“律法”这原则得着释放—罗九31,约十九7,十八31。

2     神不再以律法的原则对付我们;所以,我们与西乃的律法是没有任何关联的—罗八2、4,十4,太五17~20。

3     我若基于律法的原则而活,就要努力讨神喜悦;这样努力讨神喜悦,乃是祂所不喜悦的—林后四10~12,罗八2。

二      浪子的故事是最好的例证,说明了讨神喜悦的路;父亲说,“我们理当欢喜快乐”;我们在此看见什么最使父亲的心欢喜;不是哥哥为父亲不断的劳苦,乃是弟弟不为父亲作什么,却让父亲为他作一切—路十五32,来六1,九14。

 

职事信息摘录:

神拯救我们脱离罪

我们已经看见,神拯救我们脱离罪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对付罪,也没有摸到罪的身体;祂所作的乃是钉死我们的旧人。罗马六章的图画里有一个奴仆和一个主人;神拯救奴仆脱离主人的暴政,方法不是把主人杀死,乃是把奴仆治死。主人可能仍然活着,并且可能是最残忍的主人,但他再也不能摸着奴仆了,因为他已经借着十字架脱离了他的主人。罪的辖管无法达到坟墓的那边。

罗马六章所对付的问题是向罪自由,罗马七章的主题是向律法自由。许多基督徒看见必须向罪自由,却看不见需要向律法自由;我早年曾听到许多教师说,我必须向律法自由;我也读到一些书,说到相同的事,但我还是看不见其所以然。我很清楚必须向罪自由,但为什么我要向律法自由,这是我不能理解的。赞美主,如今我看见了!祂不会错,祂认定使我们向律法自由是需要的;如今我看见惟有借着救赎我们脱离律法,才能保守我们不再掉落罪中。

那么,律法的意义是什么呢?律法的存在含示神对我有所要求。我们从起头必须清楚,律法是没有错的。保罗说,“律法是圣圣的,诫命也是圣、的、义的并良善的”(罗七12)。律法并没有错,但在我身上确定有错。律法的要求是公义的,但律法所要求的人是不义的。难处不在于律法的要求不公正,乃在于我不能应付那些要求。就如政府要我纳一千金币的税,这可能是对的,但是如果我只有十个金币可以去纳税,错就完全在我了。

如今我是一个已经卖给罪的人。罪在我身上有完全的主权。你不碰着我的时候,我好像是一个很好的人。但是当你一要求我作什么,我的罪就显出来了。如果你有一个笨手笨脚的仆人,当他静坐着不动,什么也不作的时候,他的笨拙还不会显出来。如果他一天到晚什么也不作,他对你固然毫无用处,但是起码不至惹出什么麻烦。但是如果你对他说,“来吧,不要把时间闲掉了,起来作点事吧,”那么麻烦立刻就开始了。他一起来就把椅子碰倒,再走几步又被踏脚凳绊了一跤,刚拿起一些贵重的碗碟,就打碎了好几个。如果你不对他有什么要求,他的笨手笨脚还不会被注意到;但是你一要他作什么,他的笨拙立刻就显明了。要求是对的,但是那个人有毛病。虽然他坐着不动的时候,和作事的时候,同样是一个笨手笨脚的人;他无论动与不动,他的本性一直就是笨拙的;但是在你吩咐他作事的时候,他的笨相才显明了出来。

我们天生是罪人。如果神不要我们作什么,似乎一切都很好,但是当祂一向我们有所要求,我们就得着机会把我们的罪大大的表现一番。所以律法使我们的软弱显出。你若让我坐着不动,我似乎很好,但是当你要我作点什么的时候,我一定会把那件事情作坏了。如果你再托我作第二件事,我也一定会再弄坏了。当圣洁的律法应用在一个罪人身上的时候,他的罪便充分的表现了出来。

我们看过律法的要求和结果,现在就要问,向律法自由是什么意思?如果律法的意思是神对我有所要求,那么明显的,向律法自由就是从神对我的要求得着释放。向律法自由,意思就是神不再要求我为祂作什么。换句话说,祂停止对我再有要求了。

脱离罪的方法

在罗马六章,我们看见神怎样使我们脱离罪;在罗马七章,我们看见祂怎样使我们脱离律法。六章用一幅主人与奴仆的图画,告诉我们脱离罪的方法;七章用一幅两个丈夫与一个妻子的图画,给我们看见脱离律法的方法。所以罪与罪人的关系,就是主人与奴仆的关系;而律法与罪人的关系,乃是丈夫与妻子的关系。

我们要注意,在用来说明我们怎样脱离律法的图画里面,只有一个女人,却有两个丈夫。那女人在一种非常为难的处环中,因为她只能作其中一个人的妻子,但不幸的是,她嫁给了一个不大合意的人。我们不要弄错了,她所嫁的那人是个好人;但是难处却在丈夫与妻子完全不适合。他是一个极端严格的人,认真得分毫不差;妻子却刚好是另一极端,事事很随便。他在凡事上都非常确实,她却一切都马马虎虎的。他要每件事情都作得恰到好处,她却随便怎样作都好。这样一个家庭怎么能够快乐呢?

那个丈夫是这么认真,他常常对他的妻子有所要求。可是没有人能说他的不是,因为他是她的丈夫,当然有权希望她作一些事;况且他的一切要求完全是合法的。所以那个男人并没有错,他的要求也没有错;难处就在他的妻子不能作他所要求的事。两个人完全不能相处;他们的性情完全不同。因此那个可怜的女人非常难过。她很清楚她常常作错,但是与这样的一个丈夫住在一起,就好像她所说的与所作的每一件事都是错的!她还有什么希望呢?如果她所嫁的是另外那一个男人,一切就都好了。那个男人并非没有她的丈夫那么认真,但是他不只要求,也给她许多帮助。他非常认真,但他也处处帮助她。她非常乐意嫁给他,只是她的丈夫还活着,她能作什么呢?除非她丈夫死了,否则她无法合法的嫁给别的男人。

这幅图画不是我画的,乃是保罗画的。第一个丈夫是律法,第二个丈夫是基督;而你就是那个女人。律法要求你作许多事情,但是它毫不帮助你成全它所要求的。主所要求的也很多,甚至比律法所要求的更多(太五21~48),但是凡祂所要求于我们的,祂自己都在我们里面来成全。律法向我们有种种要求,使我们全无办法履行;基督也向我们有种种要求,可是祂自己就在我们里面履行祂所要求于我们的。所以那个女人想脱离第一个丈夫,嫁给另一个男人,一点也不希奇。她得着释放的惟一希望,就在她第一个丈夫死了,然而他却顽固的抓住生命不放。所以她对于他的死实在没有丝毫的盼望。因为“即使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撇或一画,也绝不能过去,直到一切都得成全”(太五18)。(倪柝声文集第二辑第二十六册,特会、信息、及谈话记录(卷六),第一七〇篇)

让我们看罗马七章一至六节,与罗马六章六节和加拉太二章十九至二十节的关系,借此进一步探讨这点。罗马七章一节说,“律法作主管辖人,是在他活着的时候。”本节并不难懂。七章二节告诉我们,“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受律法约束,归与丈夫;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请注意,这节不是说“女人还活着”,乃是说“丈夫还活着”。丈夫若死了,女人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罗马七章三节告诉我们,丈夫活着,她若归与别的男人,便叫淫妇;然而,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律法,并可归与别人。

罗马七章接下来的三节有些难懂,问题的点在七章四节。让我们非常仔细的查考这一节:“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向着律法也已经是死的了。”我们被治死不是自杀的结果,乃是借着基督的身体,意思是我们死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借着基督的身体”这词形容死,指明这是怎样的死。这不是自杀,乃是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基督钉十字架时,我们与祂同死。我们需要将这一节与罗马六章六节比较,那里说,“知道我们的旧人已经与祂同钉十字架。”你不信六章六节所说我们的旧人已经与祂同钉十字架,符合七章四节所说我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已经是死的?我们必须承认,这两句话彼此符合。毫无疑问,在七章四节里,借着基督的身体,向着律法已经死了的“你们”,就是六章六节里已经与祂同钉十字架的“旧人”。简单的说,七章四节的“你们”,就是六章六节的“旧人”。

罗马六章六节说,旧人已经与祂同钉十字架,使罪的身体失效。旧人,不是身体,已经钉十字架。你若说你的身体已经钉十字架,你就需要葬礼和埋葬。身体发生了什么事?身体已失效,变为无用。旧人已经钉十字架,但身体还在。既然旧人已经钉十字架,身体就失业了。然而,罗马六章六节继续说,“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旧人已经钉十字架,但我们还活着。我们不该再作罪的奴仆。(罗马书生命读经,第十二篇)

借着死从律法得自由

律法一直要继续到永远。如果律法永远不过去,我怎能与基督相联呢?如果第一个丈夫不肯死,我怎能嫁给第二个丈夫呢?只有一个办法。如果他不愿意死,那么我可以死。如果我死了,婚姻的关系便解除了。这就是神救我们脱离律法的方法。罗马七章的这一段里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从三节转到四节。一节到三节告诉我们,丈夫应该死,但是在四节里,我们看见事实上是女人死。律法没有过去,我却过去了,我借着死从律法得自由了。让我们清楚记得,律法永远不会过去。神公义的要求要存到永远;只要我活着,我就必须应付那些要求;但是如果我死了,律法就不能再向我要求什么了。它不能越过坟墓来跟着我。

我们脱离律法与脱离罪的原则正是这样。我死了,我的老主人(罪)却继续活着,但是他奴役的权力,最多只能到坟墓,不能再远一点。当我还活着的时候,他可以要求我作一百零一件事,我一旦死了,他就不能再找我了,从此我永远脱离了他的暴虐。我们对于律法也是一样。那个女人活着的时候,她受着丈夫的约束,一旦她死了,婚姻的约束就解除了。律法虽然还有它的要求,但是它的能力只达到坟墓为止。(倪柝声文集第二辑第二十六册,特会、信息、及谈话记录(卷六),第一七〇篇)

旧人既已钉十字架,现今重生的新人就脱离了旧人的律法(罗七2~3,加二19)。律法是赐给旧丈夫,旧人(不是赐给妻子),而旧丈夫,旧人,已经死在十字架上,所以新人(妻子)就脱离了他的律法。保罗说,只要丈夫活着,丈夫的律法就管制妻子;然而,丈夫死了,妻子就自由了。我们的旧丈夫是我们的旧人。现今我们是重生的新人。既然律法是赐给旧丈夫,并且他已经死在十字架上,我们就脱离了他的律法。这就是我们不再在律法之下的原因。

现在我们归与我们的新丈夫基督。我们已经看见,罗马七章四节说,我们归与基督,“就是归与那从死人中复活的。”在林后十一章二节,保罗也说,他将我们许配一个丈夫,就是基督。基督是我们的新丈夫。(罗马书生命读经,第十二篇)

借着基督的身体

那么现在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我怎么死呢?”我们的主祂工作的宝贵就在这里:“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向着律法也已经是死的了”(罗七4)。当基督死的时候,祂的身体被裂开;因为我们是祂身体上的肢体,所以我也被裂开了。当祂被钉死的时候,我也与祂同钉了。

有一个旧约的例证,可以帮助我们清楚这一点。将圣所和至圣所隔开的幔子,上面绣着基路伯,有人、狮、牛、鹰的脸,代表整个受造之物(这里有四个层次的生命—人类、野兽、家畜、和飞禽,就是全部活物)。神住在幔子内,人住在幔子外。人可以看见幔子,却看不见里面。那个幔子象征我们主的肉身(来十20)。人只能看见我们的主外面的形状;他们看不见住在主里面的神。但是主耶稣死的时候,圣殿里面的幔子,就从上到下裂为两半(太二七51),于是人可以看到至圣所里面。因此自从主耶稣死了,神就不再将自己隐藏在幔内,人人都能看见祂。

当幔子裂开的时候,基路伯的四个脸怎么样呢?不错,神只撕裂幔子,但是基路伯也在幔子上裂开了,因为它们是绣在幔子的上面。所以不可能幔子被撕裂了,而基路伯却仍然保持完整。当幔子裂开的时候,基路伯的四个脸也一同裂开了。在神眼中,当主死了,所有受造之物也都死了。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向着律法也已经是死的了”(罗七4上)。那个女人的丈夫也许很健康,很强壮,但是如果她死了,他虽然可以照着他所喜欢的,对她作许多要求,然而那对她却毫无影响。死已经使她脱离了她丈夫的一切要求。当主耶稣死的时候,我们就在祂里面,祂那包罗万有的死,使我们永远脱离了律法。但是我们的主并不留在坟墓里,第三天祂复活了。如今因为我们就在祂里面,而祂既已复活,我们也复活了。死亡不能拘禁祂,而祂身体的经历既是我们的经历,所以死也不能拘禁我们。主耶稣的身体不仅说出祂的死,也说出祂的复活。祂的复活是身体的复活,因此,“借着基督的身体,”我们不只“向律法死,”并且“向神活。”

神把我们联于基督

神把我们联于基督,祂的目的不仅有消极的一面,还有荣耀的积极一面—“叫你们归于别人”(4中)。死已经解除了旧的婚姻关系,所以那个女人,原来由于以前的丈夫,不断的对她要求,却从来不动一个指头帮助她,以致陷于绝望之境,现在她自由了,可以嫁给另一个男人;祂虽然对她也有要求,但祂自己就在她里面,成为履行祂一切要求的能力。

这一个新的联结的结果是什么呢?“使我们结果子给神”(4下)。那一个愚笨犯罪的女人,借着基督的身体已经死了;因着联于祂的死,所以她也联于祂的复活,在复活生命的能力中,她得以结果子给神。主复活的生命,在她里面加给她力量,使她能答应神在她身上所有圣洁的要求。神的律法并没有废去,反而完全成全了,因为如今是复活的主在她里面活出祂的生命,而祂的生命永远是父所喜悦的。

我们既已解决了这个问题道理的一面,现在就必须来看实际的问题。在每天的生活中脱离律法,是什么意思呢?那就是说,此后我不再替神作什么,我不再设法讨神的喜欢了。你会说,“多可怕的异端!”但如果我试着要讨神喜欢,我立刻就在律法之下。

脱离了律法,意思乃是我再没有义务去满足律法的要求。我违背了律法,律法也宣告了我的死刑;这死刑已经执行了,现在我由于死,就脱离了律法一切的要求。律法仍继续要求,但另有一位在我里面履行这些要求。律法的要求已经满足了,但不是我自己作什么来满足这些要求。神满足了;乃是另一位在我里面,作神所喜悦的事。从今以后,我不是凭着自己的能力来作什么以事奉神。神说我必须讨祂喜悦,但我作不到,所以祂把我摆在十字架上。我既然凭自己的能力无法讨神喜悦,所以就承认祂是对的,祂宣告我一无所是,只适合摆在十字架上。我不凭自己天然的能力作什么,我乃是同意神对我旧人的判决;当我把自己留在死的地位上,主就在我里面显出祂复活的生命。

所以我们发现基督徒生活简单的公式。凡律法在我身上所要求的,我就对主说,“主,我作不到。主,我也不尝试作了。主,我信靠你在我里面替我作你所要求的。”当我受试探要发脾气了,我简单对主说,“主,我无法忍耐,我也不尝试忍耐,但我信靠你替我忍耐。”同样的,当我受试探要骄傲时,我说,“主,我无法谦卑,我也不想要谦卑,但我信靠你替我谦卑。”这就是脱离律法并“归于别人”的真正意义。我们知道自己无法忍耐,也知道自己无法谦卑,但难处是我们仍想要作。我们一旦清楚看见我们是脱离了律法,就不再想要满足它的要求了。律法的软弱乃是:它要求了,却不能作什么来供应人;但主有所要求,祂自己就在我们里面供应祂所要求的一切。

归于基督

一个女人结婚了就怎么样呢?她不再用自己的姓,乃是用她丈夫的姓了。她不仅有分于丈夫的姓,并且还有分于他的产业。我们归于基督也是这样。我们一旦属于祂,凡属祂的一切,也都成为我们的。因着我们可以支取祂无限的丰富,我们自然足能应付祂所有的要求。“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向着律法也已经是死的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使我们结果子给神”(倪柝声文集第二辑第二十六册,特会、信息、及谈话记录(卷六),第一七〇篇)

我们是妻子,结果子给神。这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保罗在罗马七章四节提起这点?当我们在肉体中—就是说,当我们是旧丈夫的时候—与我们有关的一切都是死。我们所能产生的就是死。我们产生的一切,都是属死、给死的果子。现今我们是重生的人—就是妻子—我们结果子给神。这就是说,现今我们所作的一切,都与神有关。从前,我们所是和所作的都是死。所以,在这些经文里,我们看见在死与神之间,在结果子给死与结果子给神之间生动的对比。这证明我们是旧人和旧丈夫,被捆在律法之下的时候,我们所是和所作的一切都是死。结果是给死的果子。身为新人和归与新丈夫的妻子,我们所是和所作的一切,都与神有关。我们结果子给神。

“结果子给神”这话是什么意思?这意思乃是神出来了,神作为果子产生出来了。因此,我们一切的所是和所作,必须是活的神。我们必须生出神来,作神的满溢。这样,我们就有活的神作我们的果子,并且我们结果子给神。(罗马书生命读经,第十二篇)

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

我们读新约书信的时候,必须区分“律法”和“那律法。”原文前面有定冠词的,是指摩西的律法;没有定冠词的,是指律法作为一种原则。我们从“那律法”得着释放,是基于我们从“律法”这原则得着释放。神不再以律法的原则对付我们;所以,我们与西乃的律法是没有任何关联的。“律法”的原则,比“那律法”这件事更大。律法的原则,包括了“那律法”这件事。但我们说神不是基于律法来对付我们,这是什么意思?我们的意思乃是,祂对我们没有要求。我若基于律法的原则而活,就要努力讨神喜悦;这样努力讨神喜悦,乃是祂所不喜悦的。

浪子的故事是最好的例证,说明了讨神喜悦的路。父亲说,“我们理当欢喜快乐。”我们在此看见什么最使父亲的心欢喜。不是哥哥为父亲不断的劳苦,乃是弟弟不为父亲作什么,却让父亲为他作一切;不是常常愿意付出的哥哥,乃是常常乐意接受的弟弟。浪子在放荡的生活中耗尽了赀财,他回家时,父亲没有一句责备他浪费的话,也没有一句问到赀财的话。他不为儿子所花费的一切忧伤,只为儿子回来给他机会花费更多而喜乐。神是如此富有,祂主要的喜悦就是要给;祂的库藏充满到一个地步,我们若拒绝不给祂机会在我们身上花费祂的宝贝,祂就感到痛苦。父亲发现袍子、戒指、鞋子、和筵席能用在浪子身上,他就喜乐;他发现这些无法用在大儿子身上,他就忧伤。神是如此丰富,我们想要给祂东西,就使祂的心忧伤;但我们简单的让祂一直赐给我们,祂就喜乐了。神是如此有能,我们想要为祂作事,就使祂忧伤。祂渴望我们简单的让祂作一切。祂要永远作赐与者,祂要永远作工作者。

你以为你若停止想要讨神喜悦,你的好行为就会停止么?你以为你若将所有的赐与和所有的工作都让给神,结果会不如你自己也作一点那么令人满意么?正当我们设法讨神喜悦的时候,我们就站在律法行为的根基上。我们的行为对神是可憎的,甚至我们的“好行为,”也是如此。我们一切的行为都是“死行,”都需要悔改。我们一旦停止给与,就要证明祂是何等的赐与者。我们一旦停止作工,就要看见祂是何等的工作者。大儿子和浪子都同样是远离父家喜乐的人。大儿子虽然不是在“远方,”但他只是“地位上”在家而已。他在理论上的地位,绝不能像浪子那样,成为他的经历,因为他拒绝放弃自己的好行为。

我们的主说,“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超过经学家和法利赛人的义,绝不能进诸天的国。”这是什么意思?我们的主在此不是说到经学家和法利赛人的假冒为善,乃是说到他们的义。从腓立比三章,我们领悟他们的义就是律法的义。如今主说,“你们的义”要胜于“经学家和法利赛人的义。”什么是“你们的义”?有些神学家说这是基督的义,但圣经不是说,“祂的义,”乃是说“你们的义。”经学家和法利赛人的义是按照某种标准,“你们的义”也是按照某种标准。这两种义的分别乃是标准的不同。我们从上下文就看见这个不同。“有吩咐古人的话,说……,只是我告诉你们……”经学家和法利赛人的义是基于律法的义;“你们的义”是基于“我告诉你们。”请注意第二个标准比第一个高得太多了。多少世纪以来,人努力要达到第一个标准而失败了,主怎敢把标准提得更高?因为祂相信祂自己的生命。我们很少想到,我们在律法的掌握之下是何等可怕!律法已渗透我们的骨髓,浸透我们整个人。所以神天天在我们里面作工,要使我们从其中得着释放。(倪柝声文集第二辑第二十六册,特会、信息、及谈话记录(卷六),第一六九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