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5月,菲律宾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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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恢复中神圣启示的进展

第四十一系列 基督徒的生活

李常受弟兄职事第一阶段(1932-1960)
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
第四篇 国度子民的义行

读经:太六1~2、4~6、9~13、16~18节,二三5,帖前二6、12,路十八9~14,二十47

壹 主在山上教训的第四段,就是国度子民的义行;马太六章一节,乃是这一段的总纲;主说,“你们要小心,不可将你们的义行在人前,故意叫他们注视;不然,在你们诸天之上的父面前,你们就没有赏赐了”:(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一 主要我们把一切的义行在喑中,不要行在人前;其中心意思乃是要我们在这些事上脱离血气、肉体和自己—1节与注3。(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二 在许多义行的事上,也常会带着血气和肉体的成分;即使我们施舍、行善,也未必不是凭着血气、肉体—5、16节,二三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三 诸天之国的权柄对于义行的管治,是要求我们把这些事行在喑中;这个要求表面看很简单,实际上相当厉害;因为人若能把善义的事作在喑中,绝对不显扬自己,那就相当的脱离自己,把自己摆在一边了—路十八11,二十47:(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1 世人作善事多数是为着显扬自己,若不能显扬,许多时候他们就不作了;这十足证明他们在为善行义上,是满了自己;所以,诸天之国的子民若能为善行义而不显扬,就证明是脱尽自己—9~14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2 把义行在人前,是显扬自己,把义行在暗中,是否认自己,拒绝自己,不让自己有地位—11~12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四 主说到这一切的义行,都题到赏赐、报答;作在明处的,人报答;作在暗处的,神报答;人所以作在明处,是要得人的称赞和荣耀;既得到了人的称赞和荣耀,神就不再报答了—太六1~2、4~6、16~18。(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贰 主在六章一节说了这总纲的话之后,按次序举出三类的事;在原则上,这三类的事,包括人在神面前所有的义行—2、5、16~18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一 诸天之国的子民对人的义行,可用施舍作代表;施舍就是以东西恩待人,怜恤人,所以是一种义行;一个诸天之国的子民,在生活中应当有这种义行—1~4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1 主在六章一至四节所说的施舍,并非在说应当不应当的问题,乃是说如何施舍的问题:(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a 主说,“不可将你们的义行在人前,故意叫他们注视;……你施舍的时候,不可在你前面吹号”;我们的施舍应当作在暗中,不要像外邦人故意叫人注视—1~2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b 诸天之国的子民要作到一个地步,“不要让左手知道右手所作的”;这是一种极端的形容,意思是,你的不显扬达到极点,绝对不给人知道,绝对作在暗中—3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2 圣经中的“右手”常是指属神的一面,乃是上好的,“左手”常是指属人的一面;你凭神的引导、神的能力、神的生命而有的施舍,不要叫你的肉体有分—创四八14。(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3 我们或在召会中,或是向外邦人,作施舍的事,有时因着某种原因无法行在喑中,那也不必因此就不作;主是说,“不可……故意叫他们注视”;若是可能,固然要尽力作在暗中,但环境不许可时,也不必死守字句,只要不故意叫人知道就可以了—太六1。(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二 诸天之国的子民对神的义行,可以祷告作代表;对于祷告,主题到五个重点—5~15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1 第一,祷告要在暗中—5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a 主在五节说,“你们祷告的时候,不可像那假冒为善的人,因为他们爱站在会堂里,并十字街口祷告,为要叫人看见”;盼望祷告给人看见、听见,这也是肉体、自己。(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b 所以,主要我们进入“密室,关上门,祷告你在隐密中的父”;有人说,进到密室,关上门,是为着要专心安静祷告;但主在这里的意思,乃是重在不显扬—6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2 祷告用许多重复的话,是由于有显扬的心;凡不显扬自己的,他的祷告总是很简洁;长而重复的祷告,总是多少有显扬的成分,因为他要摆场面给别人看—7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3 在九至十三节,主带我们看见一个祷告的榜样;许多基督徒把这段话当作祷告文,每逢祷告就背诵一遍:然而,这不是主的意思,主乃是要给我们看见祷告的原则:(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a 祷告的第一个原则,是为神祷告;因为神在地上有重大的事还没有成就,有永远的计划还没有完成;所以,神需要一班人起来为祂祷告—9~10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b 祷告的第二个原则,是要为自己生存的必需祷告;我们的祷告既是为神争战,也就需要为自己求粮食,好维持自己的生存;仇敌的破坏就是要断了我们的粮食,叫我们无法生存—11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c 祷告的第三个原则,是要认罪;没有一个好的祷告里头没有认罪,因为我们很难没有错—12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d 祷告的第四个原则,是求神保守并拯救,即“不叫我们陷入试诱,救我们脱离那恶者”;这样求神保守并拯救,就是求神对付仇敌,那恶者撒但—13节上。(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4 我们所以祷告,是因为国度、能力、荣耀,都是神的;我们所有的祷告,都该是为着叫神的国来临,叫神能以掌权,并叫神的荣耀得以彰显;如果我们的祷告不是为着这些,在神看就算不得什么—13节下。(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5 在这段末了,主题到祷告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要赦免别人;我们若不赦免别人,父神也必不赦免我们,我们的祷告就不能得着答应;不赦免人的,就不能祷告—15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三 诸天之国的子民对自己这一面的义行,是以禁食作代表—16~18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1 禁食就是对付自己合法的享受;人吃饭是最合法的事,但连这最合法的事,也受了对付,就是严格的对待自己—林前九7。(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2 施舍是宽大待人,叫人不苦;禁食是停了自己合法的享受,苦待自己,所以,禁食也是人在神面前的一种义行—太六16注1。(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3 然而,连这种禁食的义行,都有显扬自己的可能;所以还得行在喑中,不叫人知道,只叫神知道;这是叫我们脱离自己,除去自己—17~18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

叁 总之,在论到国度子民义行的这段话里,主给我们看见,我们在任何事上,都有显扬自己的可能,连在祷告、禁食这样神圣的事上,都可能有自己的成分;所以诸天之国的子民,甚至在这些义行上,都要脱离自己,没有自己,让诸天之国完全掌权;这是我们必须紧紧牢记的—1~2、6、16~18节,帖前二6。(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四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