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真理题库

第二十系列 撒但的混乱


第三十六篇 不可再犯罪

读经:约壹三4、6、8~10,五18

壹 约翰一书三章八节指明在本书中,实行罪(见4注1)和犯罪同义,都是指活在罪中,习惯的犯罪;这样的生活是出于魔鬼的;魔鬼的生活是罪的生活,他从起初就不断的犯罪;罪是他的性情,犯罪是他的特性—【约壹三8注1】:

一 实行罪不仅是偶然犯罪的行为,乃是活在罪中(罗六2),过一种不在神管治人之原则下的生活—【约壹三4注1】。

二 魔鬼从古时就不断的犯罪,并生出罪人与他一同实行罪—【约壹三8注5】。

三 为这缘故,神的儿子显现出来,要消除并毁灭魔鬼罪恶的作为,就是借十字架上的死,在肉体中定罪那恶者所起始的罪(罗八3),毁灭罪的权势,就是魔鬼罪恶的性情(来二14),并且除去罪与诸罪。

贰 犯,直译,实行;不犯罪,不是说我们不会偶尔在行为上犯罪,乃是说我们不活在罪中—【约壹三9注2】:

一 “不犯罪”即不习惯的犯罪;这也是住在主里面生活的条件;这不是说,神的儿女全然不犯罪;他们可能偶尔也犯罪;这乃是说,有神圣生命并凭这生命活着,重生的信徒,并不实行罪—【约壹三6注2】。

二 他们的特质和习惯不是犯罪,乃是住在主里面;住在主里面是信徒的生活,犯罪是罪人的生活—约壹三6。

三 “不能犯罪”即不能习惯的活在罪中;重生的信徒可能会偶尔落到罪里,但在他重生的性情里,作神圣种子的神圣生命,不会容许他活在罪中;这就像羊可能会跌在泥里,但它洁净的生命不会容许它像猪一样留在泥中打滚—【约壹三9注4】。

叁 “在此”指在实行罪或不实行罪上,即活在罪中或不活在罪中;这不是行为的问题,乃在于我们是谁的儿女,是神的儿女还是魔鬼的儿女;所以这是生命与性情的问题—【约壹三10注1】:

一 人是亚当堕落的子孙,生来就是那恶者魔鬼的儿女(约八44),有他的生命,有分于他的性情,自然、习惯的活在罪中;实行罪乃是他们的生活。

二 但那些蒙救赎,脱离他们堕落的情形,并在灵里得重生的信徒,乃是神的儿女,有神的生命,有分于神的性情,且不活在罪中;实行义乃是他们的生活—约壹三10。

三 一个人是神的儿女还是魔鬼的儿女,可由他实行义或实行罪显明出来;重生的信徒可能犯罪,未得救的人也可能行义;这二者都是他们外面的行为,不是他们外面的生活,因此并不显明他们里面生命和性情的所是—10节。

肆 犯罪不仅使神圣生命的交通中断(约壹一6~10),甚至也会带来肉身的死亡(约壹五16~17);使徒为了避免犯罪的事,就借神圣生命之能力的确据,再次强调我们神圣的出生,这出生乃是得胜生活的基础;这基本的事实不许可我们重生的人实行罪,就是在罪中活着—罗六2,【约壹五18注1】:

一 “神的种子”指神的生命,就是我们从神而生时,从祂所接受的;这生命是神圣的种子,住在每个重生的信徒里面;所以这样的人就不实行罪,也不能犯罪—【约壹三9注3】。

二 约翰的著作说到永远神圣生命的奥秘,非常强调神圣的出生(约壹三9,四7,五1、4、18,约一12~13),就是我们的重生—约三3、5,【约壹二29注7】:

1 人类竟能从神而生,罪人竟能成为神的儿女,这是全宇宙中最大的奇迹!借着这种惊人的神圣出生,我们得着了神圣的生命,就是永远的生命(约壹一2),作神圣的种子种到我们里面(三9)。

2 出于这种子,神圣生命一切的丰富都从我们里面长出来。借此我们就住在三一神里面,并在我们的为人生活中活出这神圣的生命,就是活出那不实行罪(三9),却实行义(约壹二29)、爱弟兄(五1)、胜过世界(五4)、且不为那恶者所摸(五18)的生命。

伍 重生的信徒(特别是他从神的灵所生的重生之灵—约三6),保守自己不活在罪中,那恶者也就不摸他(特别是他重生的灵)—【约壹五18注2】:

一 有些教师根据约翰福音十七章十五节说,这里那从神生的,是指那从神生并保守重生之人的基督;但本节第二个“从神生的”既是重复前句“从神生的,”按逻辑就可断定那从神生的,仍是指重生的信徒。

二 他神圣的出生同他灵里神圣的生命,乃是这个保护的基本因素(见4注1)。

三 “凡从神生之物”指每个从神生的人;但这样的说法,该是特指重生之人的灵,就是由神的生命所重生的部分(约三6);重生信徒的重生之灵不犯罪(约壹三9),并且胜过世界;他那神圣的出生带着神圣的生命,乃是这种得胜生活的基本因素—【约壹五4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