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真理题库
第二十一系列 基督徒的生活
基督徒的生活
第四十八篇 弟兄(一)
读经:约十六21,二十17,来二11~12,诗二二2,弗六5,雅二4,门16,利二五35~55,来十三4
壹 召会乃是神长子的众弟兄团体的组合—【来二12注2】:
一 “二人既被释放,就到自己的人那里去(徒四23)”;指召会的人;他们因着呼求耶稣的名而与犹太人不同,且从犹太人中分别出来(徒九14);一切主内的弟兄姊妹,都是我们信徒自己的人—【徒四23注1】。
二 “我要向我的弟兄宣告你的名;在会中我要赞美你(诗二二2)”;这里的“会”表征召会,指明主的弟兄们构成召会(来二11~12)—【诗二二2注1】。
贰 成为肉体的基督,包括一切信祂的人,在祂的复活里生为神的儿子;祂就成为神的长子,一切信祂的人成为神的众子,作祂的弟兄,构成祂的召会,作祂的繁殖、扩增和身体,就是祂的丰满─彰显—【约十六21注1】:
一 已往主对门徒最亲密的称呼是朋友(约十五14~15),但在祂复活之后,开始称他们为弟兄,因为借着祂的复活,门徒就因神的生命得了重生—【约二十17注2】。
二 祂的许多弟兄就是神的许多儿子,也就是召会(来二10~12),在子里作父神团体的彰显;这是神终极的心意;所以那许多弟兄是父生命的繁殖,也是子在神圣生命里的扩增;因此,在主的复活里,神永远的定旨得以完成—【约二十17注2】。
三 神的长子和祂许多的儿子,都在复活里为同一位父神所生(徒十三33,彼前一3),有同样神圣的生命和性情;因此,祂称他们为弟兄,并不以为耻—【来二11注1】。
叁 在使徒时代,奴仆是他们的主人买来的,主人对他们有生杀之权;有些奴仆和主人,在召会中成了弟兄;他们在召会中既是弟兄,便是平等、没有分别的—见西三11,【弗六5注4】:
一 在基督徒的弟兄们中间,存在着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因而有了歧视,这对于主和祂神圣生命的救恩,乃是羞耻—【雅二4注1】。
二 腓利门这封简短书信专一的目的,是要给我们看见,基督身体所有的肢体,在神永远的生命和神圣的爱里都是平等的—【门16注1】。
三 在保罗那半野蛮的时代,基督的生命在信徒中间废除了牢固的奴隶制度;在基督徒的交通里,爱的情操既是这样有力且得胜,就自然忽视堕落人类中间邪恶的社会等次,也无需任何制度上的解放—门16。
四 因着神圣的出生,以及凭着神圣生命而有的生活,所有在基督里的信徒,在召会中都有平等的身分;召会乃是在基督里的新人,没有为奴和自主的区别(西三10~11);这是根据三个事实:
1 (一)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已经废掉不同生活方式的规条,为着创造一个新人(弗二15)。
2 (二)我们已经浸入基督,在祂里面成为一,不再有任何差异(加三27~28)。
3 (三)在新人里,基督是一切,又在一切之内(西三11)。
五 亲爱的弟兄、姊妹(门2)、所爱的并我们的同工(1)、与我们一同当兵的(2)、我的同工(24)、与我一同坐监的(23)以及同伙(17),这些都是亲密的称呼,指明使徒论到他与在新人里众肢体的关系时,里面亲密的情操—【门16注3】。
肆 利未记二十五章三十五至五十五节里与禧年有关的规条,可应用在召会生活中圣徒(弟兄)之间的关系;我们为着建造基督的身体,在召会生活中生活在一起,就需要正确的照顾所有的圣徒—【利二五35注1】:
一 以色列人中有弟兄渐渐贫穷,手中缺乏,表征有信主的弟兄在属灵上渐渐贫穷,不能照顾自己;按照三十五至三十七节的预表,我们应该帮助在灵里变得软弱的弟兄,不可占他的便宜;我们该在爱里照顾他,使他和我们一样活在主面前—参加六1,雅五19~20,【利二五35注2】。
二 三十九至四十三节的规条,表征一个弟兄若在属灵上渐渐贫穷,亏欠我们,我们不可严厉的对待他,不该把他当作奴仆,只该把他当作我们的帮手,直到他被神的恩典所复兴(禧年来到),那时他要从我们得着释放;我们在属灵上照顾人时,我们的动机、灵和态度都必须正确—参太二十28,林后四5,加六1,【利二五39注1】。
三 按照四十四至四十六节,神的百姓可以从四围的国中和寄居者中间买人作奴仆和婢女,将他们当作产业,但不可使以色列人作奴仆;这表征我们不该对待作我们属灵亲属的信徒(我们的弟兄),像外人一样—【利二五44注1】。
四 在四十七至四十九节,一个以色列弟兄将自己卖给外人或寄居的,他的兄弟、伯叔、或任何血亲都可以赎他;他自己若渐渐富足,也可以自赎;这表征我们应当帮助(因着一些过犯)在属灵上亏欠外人的弟兄,使他可以得释放脱离他的亏欠,或使他能出赎价,叫自己得释放—【利二五47注1】。
五 卖价和赎价要照着到禧年的年数多少计算(利二五50~53),表征我们能从奴役得释放,与神的恩典有关,且是基于神的恩典;被卖的人若不这样被赎,到了禧年就要得释放,这表征我们能完全因着神的恩典,从奴役之中得释放;我们不需要别的方法。
伍 在召会生活中,弟兄姊妹之间的接触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为着保护自己不受玷污,我们必须尊重婚姻,行为也不可放肆—【来十三4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