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5月,菲律宾碧瑶
Outline / Source
主恢复中神圣启示的进展
第四十一系列 基督徒的生活
李常受弟兄职事第一阶段(1932-1960)
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
第三篇 国度子民的律法
读经:太五17~48,罗十二1,六13、19,林后五10,弗五5,路六32~33、35,加二20
壹 主在山上教训的第三段,就是国度子民的律法;这是主山上教训的中心,是最重要的一段—太五17~48。(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贰 表面上,律法代表一种要求;然而,律法实际上代表一种权柄;没有权柄,就无法要求;要求乃是根据权柄而有的—罗十二1,六13、19:(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一 神所以给我们律法,能向我们有要求,也是因为神在我们身上有权柄;你若撇开律法,撇开要求,而谈神的权柄,那就是空洞、飘渺的—八2,徒二四16:(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1 许多圣徒对律法的认识,还是偏向消极的一面;有的一听见律法,就以为那是可废弃的,是摸不得的;这个观念并不准确—林后三6。(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2 然而,律法只是要求人行善,并没有给人生命和能力去行善;律法既“因肉体而软弱,有所不能的”,所以凡属肉体的人,都不能本于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称义;人固然失败了,但神从没有废弃祂的律法—加三12,罗八3上,三20。(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二 为什么神不废除律法的要求?因为律法是神的权柄寄托的所在;神历代在人身上就是要恢复祂的权柄,而祂的权柄是寄托在律法上;主耶稣传诸天之国的福音,又题起这个律法要求的问题—太五17,罗十4,三31,八4:(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1 当主来传福音时,人从祂口中听见了赦罪的道、生命的道、和许多恩言;在山下都是恩典,都是供应,到了山上都是要求—4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2 恩典的福音,是来成全山上的教训;主来供应人,施恩给人,就是为要把人带到诸天之国的权柄底下,叫人活在诸天之国的实际里;主成为肉体来到人间,就是要设立这个权柄—三31。(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三 在马太五章十七节:“不要以为我来是要废除律法或申言者;我来不是要废除,乃是要成全”;主这话的意思是,旧约的律法虽然是要求,但那个要求还不彀完全,不彀完满,主来乃是要把这个要求成全得更完满:(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1 主来到地上给我们恩典,并不是把权柄和要求都取消,反而使律法的要求更完满;更完满的要求,就把更完满的权柄带到地上,叫神在人中间得以掌权—18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2 主在马太五章十九节说,“无论谁废掉这些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这样教训人,他在诸天的国里必称为最小的,但无论谁遵行这些诫命,又这样教训人,这人在诸天的国里必称为大的。”(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3 主在二十节又说,“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超过经学家和法利赛人的义,绝不能进诸天的国。”(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叁 马太五章二十一节之后,主详细说到诸天之国对人各面的要求,证明主来是要叫旧约的要求更完满;从这些话我们得知,一个诸天之国子民的生活该如何:(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一 马太五章二十一至二十六节是说到仇恨的问题:(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1 主说,“你们听见有对古人说的话:‘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难逃审判。’但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逃审判”;关于仇恨,旧约的律法只要求不杀人,但主的诸天之国是要求不动怒,这就比旧约的要求不知丰满多少倍—21~22节上。(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2 主又说,“凡骂弟兄拉加的,难逃议会的审判,凡骂弟兄魔利的,难逃火坑的火”;主在这里的话给我们看见,一个活在诸天之国实际里的人,连向弟兄动怒,或轻看、鄙视弟兄,都不可以—22节下。(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3 主在二十三至二十四节说,“所以你在祭坛前献礼物,若想起你的弟兄向你怀怨,就要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与你的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二十三节说到“弟兄向你怀怨”,并没有说出是谁得罪谁;即使你没有错,若是弟兄向你怀怨,你还得去与他和好。(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4 在二十五至二十六节,主又说,“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要赶紧与他和息,免得他把你交给审判官,审判官交给差役,你就下在监里了。我实在告诉你,非到你还清最后一分钱,你绝不能从那里出来”:(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a 二十三节说,是你没有错,弟兄怨你;二十五节是你错了,对方告你;然而,不管你错或对,都得求和息;这就是诸天之国律法的要求,要求我们不讲理的对待自己。(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b “还在路上”表征我们今生还活着的时候;今天我们还没有到基督的审判台前,还是一同走在这条天路上,所以应当趁着机会与弟兄和息—林后五10。(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c 在仇恨这件事上,新约诸天之国的要求,比旧约律法的要求高得多;律法只要求不杀人,但诸天之国是要求不讲理;这里还不重在外面的行为和手续对不对,乃重在里面的心平不平,灵对不对—太五20。(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二 马太五章二十七至三十二节论到情欲的问题:(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1 主在这里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但是我告诉你们,凡看妇女,有意贪恋她的,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27~28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2 一个受诸天之国管治的人,不只不可有情欲的行为,就是连一点情欲的念头都不可有;所以,这个要求是绝对的,也是比旧约的要求更丰满—弗五5,林前六9。(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3 主在这里警告说,若是这些情欲的罪不好好对付,将来就会有落到火坑里的危险;所以,眼犯罪就要对付眼,手犯罪就要对付手,要把眼和手犯罪的功能治死—太五29。(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4 在马太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主题到休妻,就是离婚的问题;旧约的律法说只要写休书就可以,但诸天之画的要求绝不许人离婚;因为离婚就表示人的情欲没有受对付。(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三 三十三至三十七节乃是论到话语的问题:(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1 旧约的律法要求人起了誓,就要遵守,但诸天之国要求人根本不可起誓;实在说,人起誓都是因为怕别人不相信他的话,因此作出一种姿态,要人相信—33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2 诸天之国的要求是连起誓都不可以;“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一个活在诸天之国实际里的人,绝对必须这样的单纯和诚实,一点装作都没有—37节上。(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3 在马太五章三十四至三十六节主说,给我们看见,我们在宇宙中是何等渺小,我们在天地间是何等没有地位;我们没有资格指着什么起誓。(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4 在三十七节主接着说,“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所以要小心,因为话语的背后,还有撒但的讲究。(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四 三十八至四十一节说到报复的问题:(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1 旧约的律法许可人报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然而,诸天之国要求人一点不报复,不只不报复,并且你所预备要忍受的,还远超过人所对待你的—38节,出二一24。(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2 报复就是由于有血气;诸天之国要求人绝对没有血气,所以不许人报复;不仅如此,还要求人多忍受并且多给—太五40~41。(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3 关于借贷也是如此;但诸天之国的要求,是人向你借贷,不可推辞,借了也不要去向他讨回;我们若是这样,主在我们里面就有充足的地位—42节,路六3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五 马太五章四十三至四十八节说到爱人的问题:(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1 旧约的律法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但诸天之国要求人爱仇敌—43~44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2 虽然我们都知道,恨那不可爱的是肉体,但实在说,爱那可爱的,肉体的成分不见得少,可能还要更多;诸天之国要求我们对任何人都要有一样的爱,这就是要求我们治死自己的血气、肉体—路六32~33。(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3 主在马太五章四十八节告诉我们,这是为要我们完全,像我们的天父完全一样;祂对好人、恶人都是一样的爱,没有分别—45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4 若是让诸天掌权,并且活在神里头,让神的生命活在我们里面,我们就能像天父一样,脱离天然的爱,而在爱人的事上没有血气和肉体—腓三12,加二20。(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
肆 总括来说,诸天之国的要求,就是要我们没有血气,没有肉体,没有自己,也没有物质的霸占;这比旧约律法的要求高得太多,丰满得太多,完全得太多了。主作我们的救主,就是要把我们救到这样一个完满并荣耀的地步!—太五48与注1,路六36。(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五年第三册,国度子民的生活与法则,第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