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的经历

第一系列 客观且主观的基督

事实、信心与经历
应许
第二篇 神的应许(二)

读经:加四5~6,来二10,罗八19,创十二2~3,创十二3,加三29、8、14、24、26、16

壹 神的经纶乃是使我们成为神的儿子,承受神应许的福,这应许是为神永远的定旨所赐给的;神永远的定旨乃是要得着许多儿子,作祂团体的彰显—来二10,罗八19,【加四5注2】:

一 基督的救赎是将我们带进神儿子的名分里,使我们能享受神的生命;神的经纶不是使我们成为守律法的人,遵从律法的诫命和规条,这律法只是为暂时的目的所颁赐的—加四5。

二 加拉太书四章四至六节说到三一神产生许多儿子,以成就祂永远的定旨;父神差出子神,要把我们从律法下赎出来,叫我们能得着儿子的名分;祂也差出灵神,将祂的生命分赐到我们里面,叫我们能实际的成为祂的儿子—【加四6注1】。

三 神将祂生命的灵赐给我们,非因我们是守律法的人,乃因我们是祂的儿子;守律法的人无权享受神的生命之灵,但神的儿子有地位,有充分的权利,能有分于神的灵,这灵有全备生命的供应,这样的灵,就是神儿子的灵,乃是神所应许给亚伯拉罕之福的中心(加三14)。

四 神预定我们得儿子的名分(弗一5),又重生我们成为祂的儿子(约一12~13);我们该留在神儿子的名分里,好成为祂的后嗣,承受祂为永远的彰显所计划的一切—【加四5注2】。

贰 在创世记十二章二至三节神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乃是福音的传扬;神不仅向亚伯拉罕显现并呼召他,也给他福音的应许作为激励,鼓励亚伯拉罕答应祂的呼召—【创十二2注1】:

一 在神向亚伯拉罕所传的福音里,祂应许要使亚伯拉罕成为大国;这大国就是神的国,包括以色列国作为神在旧约的国(太二一43)、召会作为神在新约的国(太十六18~19上,罗十四17)、来世的千年国(启十一15,二十4、6)、以及永世里的新天新地同新耶路撒冷—启二二3、5,【创十二2注2】。

二 “地上的万族都必因你得福”(创十二3);这里的福包括神创造的福和救赎的福,包含神要给人的一切,就是神自己和祂在今世并来世所有的一切;按照加拉太书三章十四节(见该处注),所应许的福实际上就是作为那灵的神自己—【创十二3注3】。

三 神对亚伯拉罕传福音时(加三8),应许要将祂自己作为福分赐给蒙召之人;按照二二18,这福要借着亚伯拉罕的后裔,就是基督(太一1,加三16),临到万国。

叁 神照祂永远的定旨赐给亚伯拉罕应许;在这应许成就以先,律法被赐下作神选民的监护人;随后,在预定的时候,基督这应许的后裔来成就应许,并带进所应许的福;这就是恩典—【加三29注2】:

一 神所应许亚伯拉罕的,与神借基督所成就的相符;基督所成就的,就是神对亚伯拉罕应许的成就—【加三8注1】:

1 神所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万国都必因你得福”,就是这福音;这福音传给亚伯拉罕,不仅在基督完成救赎之先,也在借摩西颁赐律法之前—加三8。

2 新约的经纶是神对待亚伯拉罕的延续,与摩西的律法无关;新约所有的信徒,都该在这延续里,并且与借摩西所颁赐的律法无分无关。

3 “亚伯拉罕的福”指神为着地上的万国,应许给亚伯拉罕的福(创十二3);这应许已经成就了,这福已经在基督里,借十字架的救赎临到了万国—【加三14注1】。

二 恩典与基督同来,并带着应许的成就而来;这一切都是在神那一面;在我们这一面,就需要一条路,好领略、体认并享受基督这后裔的一切所是和所完成的—【加三29注2】。

三 因此,有神那一面的恩典,也有我们这一面的信;现今,既有恩典、信、以及那成就了应许的后裔,就不再需要律法作监护人—加三14、26、29,四5~6:

1 神应许亚伯拉罕,万国要在他的后裔基督里得福;在这应许成就之前,神先把人摆在律法的试验之下;人在这试验中,也完全失败了—【徒二三1注3】。

2 神用律法作为监护人、看守者、儿童导师,在基督还未来到以先,看管祂的选民,在基督来时,护卫并带他们到基督那里,使他们本于信得称义,有分于神所应许并立为约的福—【加三24注1】。

四 因此,我们该把律法摆在一边,转离这监护人,而与基督在一起,使我们借着留在恩典和信里,享受所应许的福;这福一点不差,就是经过过程的三一神这包罗万有赐生命的灵—【加三29注2】。

肆 在神眼中,亚伯拉罕只有一个后裔,就是基督;基督是承受应许的惟一后裔;因此,我们要承受那应许的福,就必须与基督是一—【加三16注2】:

一 基督是那后裔,后裔乃是承受应许的后嗣;我们必须在祂里面,才能有分于神所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在祂以外,我们无法承受神所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加三16。

二 因我们与基督是一,我们就也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为后嗣,承受神所应许的福,就是那包罗万有的灵,祂是经过过程之三一神终极的完成,作了我们的分—【加三29注1】。

三 基督不仅是那承受应许的后裔,也是神所应许给人承受的福;加拉太信徒若从基督转回到律法,就要丧失这位后嗣,以及神所应许的产业—【加三16注2】:

1 犹太教徒仍然留在律法之下,将自己与基督隔绝,乃像以实玛利(四23),是亚伯拉罕按着肉体的后裔,不像以撒(四28),是借着应许的后嗣—【加三29注1】。

2 但在基督里的信徒,乃是这样的后嗣,承受所应许的福;因此,我们该留在基督里,而不转向律法—加三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