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时间服事者该有的进取
第六系列 同工课程
第十七单元繁体
第一百零一課 處理召會中的難處(三)
讀經:提前五19~21,利十四33~57
叁 長老,旣是由使徒負責的,有時,對付長老的,也該是他們負責—提前五19~21:1
一 “對長老的控告,除非憑着兩三個見證人,你不要接受”—19節:
1 本節裏的“控告”,原文含示上訴的思想;保羅如此囑咐這位在對付長老職分的事上代表保羅的提摩太,含示使徒有權柄對付長老:2
a 聖徒們可以控告有錯和犯罪的長老,並且該到使徒那裏去控告;最終,使徒們成為一個小法庭,審判這種情形。3
b 關於某些長老被指稱有過錯的案件,使徒們該審斷;乃是使徒們來決定稱義或定罪他們。
c 長老不是自己任命的;他們是由興起並建立召會的源頭設立的;因此,聖徒的抱怨或控告該到那源頭去,也就是到使徒那裏去;他們有正確的立場和能力處理問題。4
d 這作法能避免混亂、困難、反對和抗爭;照着聖經,這是解決長老職分中錯誤行為的正路。
2 照着這節經文的原文,對長老的控告不該僅僅是口頭的,而該是書面的—19節:5
a 控告長老是非常嚴肅的事;為着準確的緣故,該是書面的,不該僅僅是口述的:
(一) 因為口頭的話容易變作謠言,呈子是寫下來的,纔能變作正式的控告;所以,必須有呈子。6
(二) 這樣,人就不能在那裏隨便說話、隨便作事,是要負責的。
b 不僅如此,除非憑着兩三個見證人,就不該接受這控告:7
(一) 有些人或許會質疑,為甚麼對長老的控告,需要有兩三個見證人,纔能受理;原因乃是,我們是尚未得榮耀的人。8
(二) 一人的見證不可靠;聖經中,兩三個人,是見證的口—申十七6,十九15,太十八16,林後十三1,提前五19,來十28。9
二 “犯罪的,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也懼怕”—提前五20:
1 使徒能責備犯罪的長老,這事實也指明使徒對長老的權柄。10
2 在眾人面前,指全召會:
a 因着長老公開的地位,犯罪的長老就當公開受責備。
b 長老若公開受責備,其餘的長老就會懼怕。
三 “我在神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鄭重的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不存成見,行事也無偏心”—21節:
1 地方召會的長老是神的代表權柄;對付長老,在神面前是件嚴肅的事。11
2 因此,使徒在神和基督並天使面前,鄭重囑咐提摩太行這事,使蒙揀選的天使,就是有神權柄的良善天使,可以看見神的權柄在地上祂所救贖的人中間,得着建立並維持。
3 成見,指在聽審案件之前先作的判決、定罪;偏心,卽傾向,偏愛,偏見:
a 不存成見,含示不豫先對控告者作有利的判斷;行事也無偏心,含示不偏護被控告者(長老)。
b 我們不應當因着偏見而說任何話;我們應當學習安靜,並把每一個問題帶到主面前;我們也必須沒有偏袒;也就是說,在任何的爭論裏,我們不該袒護任何一方。12
四 “給人按手不可急促,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要保守自己純潔。……有些人的罪是顯明的,先去受審判;也有些人的罪是隨後跟了去的。照樣,善行也有顯明的;就是那些不顯明的,也不能隱藏”—22、24~25節:
1 根據前幾節,這裏的按手,主要的是指給長老按手;這不該作得急促。13
2 二十四節的罪指明本節是接續二十二節;這裏解釋說,有些人的罪是先被顯明的,有些是後被顯明的;因此,不可急促給人按手。
3 使徒在這二節對提摩太的囑咐,含示不該急促的稱讚人,因這人的罪還沒有顯明;也不該急促的定罪人,因這人的善行還沒有顯明:
a 人的惡行常常是隱藏的,需要時間使其被暴露;然而,有時候人的善行也是隱藏的,可能被不實的控告和謠言遮蓋了。
b 要驅散虛假並使真相大白,也需要時間;因此,我們不該急促斷定長老是對或錯;反之,我們該等候,讓時間揭露實情。
五 長老的設立,權柄是在乎使徒;長老的廢除,權柄也是在乎使徒:14
1 地方召會不能趕出一個長老;可是使徒們要負責廢除長老。
2 所以兩三個人的呈子,是送到提摩太那裏去—19節。
六 每當聖徒和長老之間,由於長老的一些錯誤或過錯而有不和的情況,長老該領頭竭力保守那靈的一(弗四3);他們該就着自己的錯誤向聖徒道歉—參太五23~25:15
1 原則上,較好是由任何犯錯的人(包括長老在內)自行道歉。
2 若錯誤是在幾個人之間犯的,犯錯的人應該只向受影響的人私下道歉;然而,錯誤若是在公開聚會中犯的,在公開聚會中道歉比較好。
3 同時,被得罪的一方該赦免(西三12~13);若被得罪的這一方沒有真正的赦免,爭執的靈和氣氛就會存留,並且會很難保守一。
4 我們必須領悟,為使召會往前,需要地方召會中所有親愛的聖徒彼此和好,使聖徒當中沒有派別,卻有聖徒之間相互的愛,毫無偏袒;這樣的情況會讓主耶穌喜悅,不僅會給當地聖徒,也會給眾召會帶來許多祝福—參詩一三三。
肆 利未記十四章三十三至五十七節說到,房屋裏的麻瘋表徵召會中的罪行和邪惡:16
一 痳瘋表徵從人裏面發出來嚴重的罪,就如明知故犯、任意妄為、定意頂撞神的罪─利十三。17
二 在利未記十四章三十三至五十七節裏,房屋豫表召會是我們真正的家;房屋裏的痳瘋,表徵召會中的罪行和邪惡;祭司表徵主或祂的代表權柄,而察看房屋不是為着定罪,乃是一種恩典為着使人得醫治─林前一11:18
1 七天之後把那有災病的石頭挖出來(利十四40),表徵經過一段完整時期的觀察後,召會的難處若還在發散,就要把捲入難處的信徒,從召會的交通中挪開,視為不潔,像外人一樣;這樣作是要阻止疾病的擴散,並要消除那疾病—羅十六17,多三10。
2 用別的石頭代替那挖出來的石頭(利十四42上),表徵用別的信徒(彼前二5)填補空隙;另用灰泥墁房子(利十四42下),表徵用對主恩典工作的新經歷,來更新召會;召會生活中要有新的起頭,就需要如此。
3 痳瘋災病再次發作後,要拆毀房子(45),表徵一個召會的光景若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那個召會就該結束—參啓二5。
4 召會對主恩典的工作有新的經歷,因而得着更新之後,罪若沒有擴散,召會就潔淨,沒有問題了;全召會需要憑基督永遠有功效的寶血,和祂永遠的活靈得潔淨,使召會完全潔淨,得以成為神與人相互的居所─利十四48~53,來九14,十22,約壹一9,多三5,約十四2、23。
職事信息摘錄:
每當聖徒和長老之間,由於長老的一些錯誤或過錯而有不和的情況,長老該領頭竭力保守那靈的一(弗四3)。他們該就着自己的錯誤向聖徒道歉。原則上,較好是由任何犯錯的人(包括長老在內)自行道歉。若錯誤是在幾個人之間犯的,犯錯的人應該只向受影響的人私下道歉。然而,錯誤若是在公開聚會中犯的,在公開聚會中道歉比較好。然而,道歉這件事不是律法,因為在我們基督徒的生活中,認罪、悔改、和道歉乃在於我們在主面前領悟到自己的短處和過錯。
一面,得罪人的聖徒或長老該道歉,以維持和平並保守一;但另一面,被得罪的一方該赦免(西三12~13)。若被得罪的這一方沒有真正的赦免,爭執的靈和氣氛就會存留,並且會很難保守一。在這樣的情況裏,卽使被得罪的一方可能繼續積極服事,他服事時靈也會是錯的。在召會生活中,我們不但該作對的事,也當在對的靈裏作。在錯的靈裏作對的事是個錯誤,結果可能造成受苦的事。無論別人多麼虧負我們,我們總該維持正確的靈和態度,使正確的氣氛徧及召會生活中,以保守一。我們必須領悟,為使召會往前,需要地方召會中所有親愛的聖徒彼此和好,使聖徒當中沒有派別,卻有聖徒之間相互的愛,毫無偏袒。這樣的情況會讓主耶穌喜悅,不僅會給當地聖徒,也會給眾召會帶來許多祝福。
問答
問:能否清楚說明在一個地方的聖徒該如何處理長老犯錯並訴諸使徒的事?
答:關於所謂訴諸使徒,這作法是基於提前五章十九節:“對長老的控告,除非憑着兩三個見證人,你不要接受。”本節裏的“控告”,原文含示上訴的思想。保羅如此囑咐這位在對付長老職分的事上代表保羅的提摩太,含示使徒有權柄對付長老。我們歷年在眾召會中的實行,都基於十九節。關於聖徒該如何處理長老所犯的錯,頭一點是不要結為一羣來回應錯誤。只要聖徒結為一羣,無論他們形成的是怎樣一羣,那一羣不但含示不和,也會挑動爭辯的靈和派別。一位聖徒若看到長老犯了錯,那位聖徒只需要為長老禱告;不需要對人說到那件錯事。我們必須領悟,從我們口中洩露的任何話,甚至是在對配偶說話時洩露的,也可能進一步散佈。因此,要終止散佈死亡,最好不要將情況告訴任何人。反之,看到錯誤的聖徒該到施恩的寶座前,真實的向主禱告。他該禱告,直到他受主引導,是否要就着這問題,與長老有直接的交通。他若受主引導與領頭的人有交通,就該願意與他們一再交通。
假定有其他聖徒看到同樣的問題,卻不知道頭一位聖徒對這問題也有覺察。假定第二位聖徒也憑主的恩典,不對任何人說甚麼,乃實行到主面前禱告,直到主引導他與長老們有交通。若有第三位元聖徒看到同樣的錯誤,也是以同樣的作法來反應,長老們會被折服,了解他們的情況,並且會受感改正他們造成的任何問題。
我信這樣的實行絕不會激動長老認為聖徒在反對他們。然而,聖徒若結為一羣,就無法避免讓人想到有些人反對領頭的人。聖徒若開始召集別人,全召會至終就會分裂成許多派別,並且會因死亡的病菌不受控制的傳徧召會而“患病”。(李常受文集一九八四年第一册,在靈裏、在愛裏、並在真理中實行真正的召會生活,第三章)
對長老的控告
在提摩太前書五章十九節保羅接着說,“對長老的控告,除非憑着兩三個見證人,你不要接受。”照着這裏的原文,對長老的控告不該僅僅是口頭的,而該是書面的。控告長老是非常嚴肅的事。為着準確的緣故,該是書面的,不該僅僅是口述的。不僅如此,除非憑着兩三個見證人,就不該接受。
十九節很簡單,卻含示非常重要的事。提摩太受保羅的囑咐,接受對長老的控告,這事實指明使徒選立人作長老之後,仍有權柄對付他們。毫無疑問,對長老書面的控告,要呈給提摩太。那麼,提摩太是誰?按那些贊成主教高於長老這種宗教組織體系的人來看,他們認為提摩太就是主教(監督)。但我們前面曾經指出,照着新約,監督就是長老,長老就是監督。這些是同義辭,指同樣的人。我們從帖前一章一節和二章六節知道,提摩太是使徒。不僅如此,在提摩太前書我們看見,提摩太是使徒保羅的代表。所以,呈給提摩太的控告,乃是為着呈給使徒。我們期望這樣的控告會呈給使徒,因為使徒是選立長老的人。
有些人讀倪弟兄所著“工作的再思”一書,認為一旦使徒在某地方召會選立了長老,他在任何情形下都無權干涉那個召會的事務。然而,這是對倪弟兄話語的誤解。在另一本書,“教會的事務”裏,倪弟兄指出,長老由使徒選立以後,就應當照着使徒的教訓在召會中領頭。長老若將別人引入歧途,或者他們在某方面錯了,對他們的控告就能由聖徒呈給使徒。
然而,使徒不是教皇。我們若仔細讀新約,就會看見長老不是由任何獨裁者或專權的人所選立的。反之,長老是以生命的方式被選立的。某地方的聖徒聚在一起敬拜神並事奉主,就會顯明有些弟兄比別人更成熟。雖然沒有人會完全成熟,但有些人會比較成熟。甚至在腓立比三章,保羅也不認為自己是完全成熟的。成熟旣是相對的,長老的資格就不是絕對的。換句話說,長老的資格是比較的。在地方召會所有的聖徒中間,有些弟兄比較起來比別人更有資格、更成熟。這些弟兄在召會眼中顯明為這樣的人,而所有的聖徒清楚曉得,這些是該被選立為長老的人。這種選立不是藉着會眾投票,或藉着專權而來。反之,長老是照着聖徒的見識和先見被選立的。基於聖徒的見識和先見,使徒就選立某些人為長老。使徒服事話語,把人帶到主的救恩裏,並在他們得救以後造就他們;他們也將這些信徒建立為地方召會。所以,他們有立場和地位說,那些相對的顯明為比別人更成熟的人,該被選立為長老。
在提前五章二十節保羅繼續說,“犯罪的,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也懼怕。”使徒能責備犯罪的長老,這事實也指明使徒對長老的權柄。在眾人面前,指全召會。因着長老公開的地位,犯罪的長老就當公開受責備。長老若公開受責備,其餘的長老就會懼怕。
二十一節說,“我在神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鄭重的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不存成見,行事也無偏心。”地方召會的長老是神的代表權柄。對付長老,在神面前是件嚴肅的事。因此,使徒在神和基督並天使面前,鄭重囑咐提摩太行這事,使蒙揀選的天使,就是有神權柄的良善天使,可以看見神的權柄在地上祂所救贖的人中間,得着建立並維持。
保羅用蒙揀選的天使這辭,指明在此他乃是在對付行政、管理和權柄。但以理書指明,蒙揀選的天使是神行政的權柄、代表。保羅特意用蒙揀選的天使這辭,指明這裏他的教導與召會中的行政、管理和權柄有關。保羅不但在神和基督耶穌面前囑咐提摩太,也在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他。
保羅在提前五章二十一節囑咐提摩太:“要遵守這些話,不存成見,行事也無偏心。”遵守乃是持守、保守。成見,指在聽審案件之前先作的判決、定罪。偏心,卽傾向,偏愛,偏見。不存成見,含示不豫先對控告者作有利的判斷;行事也無偏心,含示不偏護被控告者(長老)。一面,提摩太不可偏袒控告長老的人;急促相信他們會顯示成見。另一面,提摩太不可偏心,不可偏護被控告的長老。所以,處理對長老的控告,該遵守三件事:第一,必須有兩三個見證人的話;第二,不該存成見;第三,行事也無偏心。不該私自相信控告者,也不該偏護被控告的人。
給長老按手
提摩太為了遵守這些教導,就受囑咐不要急促行動。二十二節說,“給人按手不可急促,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要保守自己純潔。”我們看過,按手有兩種功用:聯合與分賜。根據前幾節,這裏的按手,主要的是指給長老按手。這不該作得急促。
在二十三節保羅接着說,“因你胃口不清,屢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要稍微用點酒。”按上下文看,本節含示人身體的健康情形,會影響他在屬靈上怎樣對待人。
在二十四至二十五節保羅說,“有些人的罪是顯明的,先去受審判;也有些人的罪是隨後跟了去的。照樣,善行也有顯明的;就是那些不顯明的,也不能隱藏。”二十四節的罪指明本節是接續二十二節。這裏解釋說,有些人的罪是先被顯明的,有些是後被顯明的。因此,不可急促給人按手。這裏所說對罪的審判是個原則,可用於人的審判,也可用於神的審判。有些人的罪是隨後跟了去的,指其它人的罪現在是隱藏的,隨後卻要被顯明,隨後受審判。
使徒在這二節對提摩太的囑咐,含示不該急促的稱讚人,因這人的罪還沒有顯明;也不該急促的定罪人,因這人的善行還沒有顯明。人的惡行常常是隱藏的,需要時間使其被暴露。然而,有時候人的善行也是隱藏的,可能被不實的控告和謠言遮蓋了。要驅散虛假並使真相大白,也需要時間。因此,我們不該急促斷定長老是對或錯。反之,我們該等候,讓時間揭露實情。
我們很容易急促決定,草率判斷。但卽使在這樣的事情上很難花時間,我們也需要學習不急促。長老在照顧召會上該遵守這原則,他們不該急促的判斷任何事或任何人。他們所作的該有見證人,不存成見、不偏心或急促。
好些時候聖徒帶着對長老的控告到我這裏來。我的回應總是說,“讓我先有禱告,然後與一些同工對這情況有交通。”因為控告者有時候要急促的判斷,他就責備我,並宣稱我偏袒被控告的人。然而,我沒有偏袒任何人。反之,為了不急促行動,我要禱告,並與別人有交通。
召會與任何屬世的組織極其不同,與組織的基督教也不一樣。召會是照着主的憐憫和恩典,並在祂的權柄之下的。在對付召會的行政上,我們必須遵守四點:有見證人,行動不存成見,不偏心或急促。受理控告時不要顯示成見,為被控告者辯護時不要顯示偏心。反之,要花時間,要禱告,要與那些有屬靈見識的人交通,並等候主的引導。
長老常常告訴我,他們所在的地方需要更多的長老。通常他們會推薦某人被選立為長老。然後我會問,這位弟兄得救多久了,他在召會生活中多久了,以及他在主裏長大了多少。然後我會鼓勵弟兄們再等候一段時間,並且禱告。結果,許多人知道了我的實行總是告訴人等候並禱告。事實上,這不是我的政策;這是使徒保羅的教導。一段時間過去以後,某地的領頭人仍覺得某弟兄該被選立為長老,並且比較上說,沒有人比他更有資格,我也許推薦他作學徒事奉,以得證實。這就是說,他要有分于長老的責任,但還未有長老的地位。
在對付地方召會的行政上,我們旣不跟隨獨裁的路,也不跟隨民主的路。長老不是由獨裁者選立的;他們也不是由會眾投票選舉的。在主的恢復裏,沒有專權的獨裁者這樣的事。我們不實行獨裁,但我們的確承認神聖的權柄,神聖的生命,和神聖的光。地方召會的行政不是照着屬世政府或組織的作法。但在召會中,我們有主的作頭同神聖的性情、生命、光、智慧和恩典。所以,我們在注意、觀察聖徒的長大時,要禱告並等候祂。在極少數對長老的控告有憑有據的事例中,我們沒有急促行動。反之,我們等候並禱告。我們從二十四至二十五節知道,至終人的罪或善行都會顯明。正如雪溶化,露出隱藏在底下的石頭;照樣,人的罪或善行至終也會顯明。為這緣故,我們不急促的接受對長老的控告,或對長老的稱義。反而,我們要確定控告是由兩三個見證人所證實,然後我們行動要不存成見,不偏心或急促。不僅如此,我們承認主的主宰,並等候祂顯明情況。
許多人控告我是教皇,像專權的獨裁者控制眾地方召會。今天在主的恢復裏,除了那些在中國大陸的以外,大約有四百處召會。在這些召會中,約有三百七十個召會是在已往三十一年裏,直接由職事建立起來的。我確實沒有控制這些召會。然而,有些人也許問,為甚麼眾召會與眾聖徒留意我在職事裏所說的。他們聽,只因為我餧養他們,並供應基督給他們。我們感謝主,在祂的憐憫裏,祂向我們打開祂的話,並在我們中間建立話語職事,使所有的召會得供應,所有的聖徒得滋養。主照顧眾召會的路,乃是供應並滋養的路。
在主的恢復裏,我們中間很少運用權柄。每當可能運用權柄的時候,我總是避免。卽使我在主裏有立場說甚麼,我的實行也是不運用權柄。照樣,在眾地方召會中的長老很少運用權柄。我們的願望是照顧聖徒,愛他們,餧養他們,安慰他們,並鼓勵他們。這是長老盡功用正確的路,因為我們不是組織,我們乃是生機的實體,基督的身體。(提摩太前書生命讀經,第十篇)
參考與參讀資料:
1. 李常受文集一九八四年第一册,在靈裏、在愛裏、並在真理中實行真正的召會生活,第二至三章
2. 李常受文集一九八六年第三册,長老訓練,第九册—長老職分與神命定之路(一),第四章
3. 提摩太前書生命讀經,第十篇
4. 倪柝聲文集第三輯第五册,教會的事務,第九篇
5. 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七年第一册,事奉上的基本認識,第三章
6. 利未記生命讀經,第四十四篇
7. 李常受文集一九五九年第五册,利未記概論,第二十一章
1倪柝聲文集第二輯第二册,聚會的生活,第一篇
2李常受文集一九八四年第一册,在靈裏、在愛裏、並在真理中實行真正的召會生活,第三章
3 李常受文集一九八六年第三册,長老訓練,第九册—長老職分與神命定之路(一),第四章
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四年第一册,在靈裏、在愛裏、並在真理中實行真正的召會生活,第二章
5提摩太前書生命讀經,第十篇
6倪柝聲文集第三輯第五册,教會的事務,第九篇
7提摩太前書生命讀經,第十篇
8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一册,提摩太前書講經記錄,第二章
9倪柝聲文集第二輯第二册,聚會的生活,第一篇
10提摩太前書生命讀經,第十篇
11提摩太前書生命讀經,第十篇
12李常受文集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第二册,照着神命定之路召會生活的實行,第二章
13提摩太前書生命讀經,第十篇
14倪柝聲文集第三輯第五册,教會的事務,第九篇
15李常受文集一九八四年第一册,在靈裏、在愛裏、並在真理中實行真正的召會生活,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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