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9月,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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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恢复中神圣启示的进展

第三十八系列 主恢复的道路

李常受弟兄职事第二阶段(1961-1973)
主恢复的道路
第五篇 同工、长老在召会中的关系、责任与学习

读经:徒八14、17,十三1~2,十四23,二十17、18、35,提前三1~7,多一5~7,门24

壹 我们要来看同工和召会之间的关系;按基本原则而言,主是把祂的工作托给作工的人,就是托给使徒—徒八14、17,十四23,二十17、18、35:(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一 使徒建立召会的两种方式—八14、17,十四23:(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1 一是有信徒移民出去,然后使徒去帮助,把召会建立起来—八14、17。(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2 另一种是使徒出去作工,带人得救,建立召会,然后设立长老,把地方召会治理、教导的责任,完全交给长老—十四23。(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二 长老在地方召会的立场上,乃是负责地方召会的行政,这一个行政是独立的;但是这个独立并不是向着使徒的—二十17,林前五1~5,十一34:(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1 一面说,召会的行政是独立的,但是在哥林多前书里,最少有二处让我们看见,使徒对召会的责任与权柄—五1~5,十一34。(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2 一处是在五章,保罗写信给哥林多召会,责备他们容让恶人的错误,并要他们把恶人从他们中间挪开;使徒保罗给哥林多召会这命令,是因为哥林多召会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1~5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3 第二处,是在十一章末了一节,使徒保罗说到:“其余的事,我来的时候再安排。”由此可见,使徒把地方上的治理交给长老们,但是使徒仍对召会有责任与权柄—34节。(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三 换句话说,地方召会要照着使徒的带领而行,长老应该照着这原则治理召会;因为这个工作是使徒作的,召会是使徒建立起来的,也是使徒带领的—徒八14、17,十四23,二十17、18、35。(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四 使徒乃是要带领、扶助、改正、并建立召会,而非控制召会—八14、17,十四23,二十17、18、35,林前五1~5,十一34。(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贰 长老的设立与整顿,是根据生命的程度,没有任期问题—徒十四23,参提前三1~7,多一5~7:(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一 关于长老任期的问题,其实长老并没有所谓的任期问题,只有改正的问题;这个改正是因为圣经里说到控告长老的案件,要带到使徒面前;设立长老的使徒,有这个地位,重新整顿召会的局面和光景—提前五19,参太十八16。(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二 若是这里有位长老,五年前是长老,但这五年来,他不长进,并且后起的人更长进,那代表神的使徒就有地位重新设立长老,这一个设立长老和整顿的原则,乃是根据生命的程度,是在主面前建立的—徒九27,十一30,十二25,十三43,十五22。(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三 举例来说,耶路撒冷召会开始时,原是彼得领头的;然而,在加拉太二章九节说到:“那被视为柱石的雅各、矶法、约翰”;在耶路撒冷召会建立之初,本来彼得是位居第一,但是在这里,而是雅各第一。(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四 彼得因为怕奉割礼的人,就退去隔离自己,而持守犹太与外邦的分别;因着他在这件事上的软弱,所以圣灵不再以他为第一;我们没有所谓的任期问题,如果有,那个任期就是我们生命的情形—徒二14,加二9、11。(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叁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全时间者都是使徒;与使徒同行同工的人,有的是使徒,有的不一定是使徒—腓二25,门24:(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一 同工都需要知道自己的地位,认识自己虽是全时间的,也列在同工之间,但不一定是使徒;更不该有一个态度,认为自己位居长老之上—腓二25,门24,约叁9。(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二 一位全时间的同工,能不能作使徒,端视他是否能带领召会;能兴起召会、全面带领召会的服事者,才是使徒—徒十四23,腓二25。(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三 每一个蒙恩的人,在事奉上都必须在灵里,而不讲究什么地位;如果因着主的恩典,你成了一个使徒,但是无论你到那里,你仍应当在灵里并在恩典中,与当地的弟兄们一起事奉—林前十五9~11,门24:(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1 在召会中,神有祂的主权;祂要把重要的责任托付给能兴起召会、并带领召会的人;这些人他们帮助圣徒,并在一地一地设立召会的长老;这乃是权柄的问题—徒十三1~2,十四23。(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2 另一面,一说到事奉,大家都是弟兄,在灵里没有地位的问题—门24,太二三8。(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肆 我们要知道长老与同工之间的问题与学习—徒十四23,八5、12、14~17,二十17、18、35,腓二22:(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一 我们要尊重前面弟兄的安排,不自作主张—八5、12、14~17:(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1 并非每一个到工作里的全时间者,都可以设立长老,或过问长老的事;我们都当学这一个功课,这其中的讲究是很大的;因着这件事是在人手里,所以人需要一点经历—门9,徒十三1~2。(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2 所以我们必须承认,经历是有价值的;不是我们一爱主,一热心,在主面前有点长进,愿意奉献全时间事奉主,就能作同工、作使徒来设立长老—八5、12、14~17。(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二 每一个事奉主的人,都要学习回到灵里;一回到灵里,就知道我们的地位在那里,我们的分量在那里,我们该作什么;若不然,我们会很容易讲理由,而不容易配搭—十三1~2,十五35~39,十六6~7:(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1 三十多年来,我在这个工作中,前面同工托给我相当的重任,但我从来没有自己的主张—腓二22。(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2 前面同工们怎么定规,我就怎么作,有不会的,就去请益求教;在其中我学了很多—帖前五12~13。(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三 在使徒设立长老的同时,也应该扶助长老;所以,老练的同工在设立长老后,还需要继续成全新设立的长老—徒十四23,二十17、18、35。(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四 求主怜悯我们,让我们知道主要我们作的事,以及我们该站的地位;我们仅仅是比弟兄们多拿一点时间出来事奉神,并且我们在一个地方事奉,还得配搭在地方召会中,听从那里长老一切行政的安排,在召会的行政下事奉—加二11,徒十三1~2,弗五21。(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伍 关于“工作的再思”这本书,盼望我们有一个认识,就是不要把“工作的再思”看作是我们的宪法;最高的经典乃是圣经—提后三16,约壹二27:(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一 有人以“工作的再思”里的说法为依据,认为长老可以拒绝使徒;要知道,这不是一件美的事—约叁9,徒二十17、18、35。(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二 若是有地方的同工、长老不敬畏神,不活在灵里,只是根据圣经所说的,要保持他们行政的独立,不让人过问他们的工作,那样的工作就根本一文不值—弗五21,约叁9。(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三 我们众人仍要学习活在灵里;一切都是在灵里的问题,都是存心和敬畏主的问题—罗一9,徒十三1~2,西一18。(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四 若有一个工作是要控制各地召会的,这在主面前是会被主弃绝的;同工的工作,是要扶助各地召会,而不是控制召会—徒十四23,二十17、18、35:(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1 我从来没有过问任何地方召会,这是你们可以替我作见证的;我只有一件事,就是恨不得我能作得更多,能到每个地方扶助各地召会—来十三19。(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2 从头一天到这里来,我就是从主接受一个托付,也是从前面同工接受一个托付,只作这一个工作—约贰12。(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

陆 我们在工作上没有辖制,也没有要求;我们的工作只有带领、成全和扶助;各地的弟兄们和召会,只要按着所蒙的光照,随着主所带领的路往前,就必定非常蒙福;愿主怜悯我们—徒十四23,二十17、18、35,十三1~2。(李常受文集一九六五年第四册,主恢复的道路,第十八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