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的经历
第五系列 生命的光
我们读主话时需要接触主以得着生命和光
第四篇 我们读主话时需要接触主以得着生命和光
读经:林后三6、14~15、16,罗七10,出三四29~35,太十五8,加六12~13,约一1、14,诗一一九14、72、127
壹 罗马七章十节说,“那本来叫人得生命的诫命”;这里的“叫人得”,意思是“结果带来”;人若遵守律法,就必活着;然而,想要在神以外履行或遵守律法,就是使律法成为杀死人的字句:(李常受文集一九八〇年第二册,与服事者的交通,第十五章)
一 在新约里,热中犹太教者在神以外寻求并爱慕律法,就经历了这种杀死─太十五8,加六12~13。(李常受文集一九八〇年第二册,与服事者的交通,第十五章)
二 虽然律法若以错误的方式接受,就成为杀死人的因素,但神将律法赐给祂子民的用意,是要给他们带来生命─约一1、14。(李常受文集一九八〇年第二册,与服事者的交通,第十五章)
贰 律法对于在黑暗里热中犹太教的人是帕子,因为他们与神分开;但保罗说,这帕子在基督里除去了—林后三16:(李常受文集一九八〇年第二册,与服事者的交通,第十五章)
一 事实上,爱神的律法是对的,但因为他们是在神以外爱律法,他们就被律法杀死并遮蔽—诗一一九14、72、127。(李常受文集一九八〇年第二册,与服事者的交通,第十五章)
二 虽然传统、宗教的基督教里有许多教训,却少有人直接被带到神面前;一面,福音在主的名里被传扬,但另一面,许多寻求的人被阻挠,不能直接接触主。(李常受文集一九八〇年第二册,与服事者的交通,第十五章)
叁 我们读主话时必须接触主,以得着生命和光─林后二10,罗八6,十12~13,西三16,太五3、8。(李常受文集一九八〇年第二册,与服事者的交通,第十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