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至1954年,地点未详

Outline / Source

主恢复中神圣启示的进展

第二十一系列 我们人的灵

李常受弟兄职事第一阶段(1932-1960)
灵与灵的事奉
第五篇 魂与灵的鉴别

读经:来四12,帖前五23,林前二11~14,十五44~46,太十六24~25,加六1,五16、25

壹 我们来看魂与灵的分别—来四12,帖前五23,林前十五46:(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一 灵与魂是两件东西,是有分别的;所以希伯来书四章十二节说,灵与魂或魂与灵,是能“剖开”的。(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二 我们若要在生命上有真实属灵的长进,在事奉上有正确属灵的认识,就必须知道魂与灵是两件不同的东西,并且必须能分辨魂与灵,能鉴别什么是魂,什么是灵,什么是属魂的,什么是属灵的—帖前五23,林前十五46:(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1 平常人是把魂与灵混在一起,当作一件东西,称作“灵魂”—帖前五23。(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2 但圣经告诉我们,在人的里面,除了魂之外,还有灵—林前十五46。(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贰 我们也看见,魂与灵是相对的—二11、14,十五44~46:(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一 林前二章十四节说到两等人,一等是“属魂的人”,一等是“属灵的人”;人可能凭魂活着,而属于魂,而成为一个“属魂的人”;人也可能凭灵活着,而属于灵,而成为一个“属灵的人”。(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二 灵能通神,能看透神属灵的事;魂就不能,对于神属灵的事,是格格不入,一窍不通;灵喜欢欣赏并接受属神的事,魂就不然,不只“不领受”,“反倒以为愚拙”—11、14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三 在圣经中不只有罗马八章给我们看见,肉体与灵是相对的;还有林前二章给我们看见,魂与灵也是相对的—罗八4,林前二11、14:(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1 人凭肉体活着,怎样是属于肉体,而不属于灵,人凭魂活着,也照样是属于魂,而不属于灵—罗八4。(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2 主的救恩不只要救我们脱离罪,脱离肉体,也要救我们脱离魂;不只要我们成为一个不属于罪,不属于肉体的人,也要叫我们成为一个不属于魂,而属于灵的人—约三3~5,林前二11、14,十五44~46。(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叁 “属魂的人不领受神的灵的事,……并且他不能明白”;魂在属灵事上的无能—二11、14,雅三1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一 我们必须清楚并看重这件事,就是魂不接受神属灵的事,并且也不能知道—林前二11、14,约三3~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1 一个凭魂活着的弟兄或姊妹,可能很好、很规矩、很良善,但定规不能通晓属灵的事,甚或对于属灵的事,连渴慕也没有—3~5节。(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2 属灵的基督徒不光是作人好,并且是活在灵里,有灵的感觉,懂属灵的事,在里面认识神的道路,有属灵的窍—弗五18。(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二 魂就是我们的自己;魂里面所包括的,不外乎心思、情感和意志这三部分—腓二5、13,帖后三5,腓一8:(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1 心思乃是人思想的器官,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头脑,是魂里的一大部分;堕落以后的人,尤其是今天的人,大多是活在心思的里面,受心思里思想的支配—二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2 魂里的情感部分,乃是人喜怒哀乐的机关;人喜爱、厌恶、欢乐、忧伤、兴奋、沉闷,都是人魂里情感的作用—帖后三5,腓一8。(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3 魂里的意志部分,乃是人出主意的机关;人主张、定规、判断、选择、接受、拒绝,都是人魂里意志的作用—二13。(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肆 无论人是属心思的、是属情感的,或是属意志的,都是属魂的—太九4,来四12,约十四1,十六22,徒十一23:(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一 我们要断定一个人是否属魂,乃是很容易的事;只要看他是否凭心思、情感或意志行事,是否活在心思、情感或意志里面—太十六21~23,路九53~5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二 属魂的人常是人所谓的“好人”,在人看常是无过的;虽然不是活在罪恶里,也不是活在灵里;但在神面前也是不通灵,无灵窍的—太十六21~23:(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1 在许多时候,思想常是弟兄们在属灵事上的难处和拦阻;他们以为属灵的事,是可以用心思想通了的;岂知心思是魂里的一部分,是不通灵的—腓二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2 在属灵的事上,思想怎样是弟兄们的难处,情感也照样是姊妹们的拦阻;情感是她们的陷阱,使她们留在魂的范围里,凭魂活着,作一个属魂的人—帖后三5,腓一8。(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3 在许多弟兄们身上,意志对于他们领会属灵的事,也是一个难处和拦阻—帖后三5,腓一8,徒十一23。(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4 一个人属于魂的哪一部分,就很容易凭哪一部分行事,活在哪一部分里面—太十六21~23,路九53~5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伍 我们若能认识什么样的人是属魂的,就不难知道哪种人是属灵的—林前二13~15,十五45~46,加六1:(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一 属魂的人既是凭魂而不凭灵活着,就属灵的人必是活在灵里,而不活在魂里—五16、2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二 他们是凭灵活着,是活在灵里面,行事为人让灵作主,由灵出发;灵在他们里面居首位—16、25节,罗八6。(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三 他们乃是否认魂的首位,拒绝心思、情感或意志的领先,而让灵在他们里面作主,支配他们的全人,使他们跟随灵的感觉;是凭着灵的生命而活,魂不过是他们所使用的机关而已—4、6节,加五16、2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四 那些对于灵与魂的分别,并神要我们脱离魂,而活在灵里,有一点认识,而仍凭魂活着的人,也是过着基督徒反常的生活—犹19,林前三1:(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1 他们惯于用魂,惯于用魂里的心思、情感或意志,不习惯用灵,而忽略了凭灵活着—路九53~5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2 每遇到事情,总是先用心思、情感或意志来应付;不是先用灵来接触—太十六21~23。(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3 他们也是最多只能作一个好的,一个无过的基督徒,不能作一个属灵的基督徒;只能叫自己满意,不能叫神喜欢,只能得人的夸奖,不能得神的称赞;他们对于神属灵的事,仍是隔行,仍是门外汉—约三3~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陆 我们要看见脱离魂的途径;这需要两面的启示:一面是关于魂的启示,一面是关于十字架的启示—林前二13~15,太十六24~2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一 我们必须看见,魂在属神事上的无能,在属灵事上的无价值;不管我们魂里任何一部分,是多好、多强,总是不能领会属神的事,不能通晓属灵的窍—林前二13~1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二 我们也必须看见,我们的魂和凡属于它的东西,都已经被钉在基督的十字架上了—罗六6,加二20:(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1 魂在神的估价里,是只配死的;并且神已经借着基督的十字架解决了我们的魂;因此我们不该宝贵我们魂里的东西,只该承认我们的魂是该死的,是配死的,并且是已经死了的—太三14~1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2 这样的启示,这样的看见,会叫我们定罪魂、否认魂、拒绝魂,在一切事上不让魂领先,在任何事上不给魂有地位,而靠着圣灵将魂置于死地,而让圣灵借着十字架治死魂的生命,对付魂的活动—罗八13。(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三 我们要求主使我们不只认识魂的无能,并且认识十字架对于魂的对付,而学习在凡事上拒绝魂,不凭魂活着—太十六24~25。(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四 在一切属神的事上,我们都要拒绝心思、情感或意志的领先,而让灵居首位,来管制、支配并使用我们的心思、情感和意志—罗八6,弗四23~24。(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

柒 如果我们能鉴别魂与灵的不同,我们就能在一切生活事奉中拒绝魂,脱离魂,而凭着灵活在神面前,并凭着灵事奉神—来四12,太十六24~25,罗一9。(李常受文集一九五〇至一九五一年第三册,灵与灵的事奉,第五篇)